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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加快集聚博士和博士后 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江海区组织部   更新时间:2022-12-01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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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加快集聚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人才和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全力打造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核心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 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 号)、《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江府〔20191 号)、《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才发〔20192 号)、《江门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江府〔20212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博士、博士后科研平台建设。鼓励区内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设立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对新设立并招收博士、博士后的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建站补贴。对我区的博士生导师、设站单位合作流动站或有独立招收博士后资格工作站的博士后导师,为我区每招收 1 名博士、在站博士后给予 5

万元工作补贴。

    第二条 实施工作站(基地)评估奖励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江海分中心联合成立评估工作考核小组,每 2 年组织对本区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进行评估,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机制设置合理,运转良好,博士、博士后招收和管理较好,培养收效显著,经评估评为优秀的设站单位经公示后,给予评估奖励 5 万元。对具体从事博士、博

士后管理 2 年以上、管理规范、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1 名工作人员奖励 1 万元。对管理不善,超过限期没有招收博士、博士后的设站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责令撤站。

   第三条 加大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引进支持力度。对承诺连续在我区工作 3 年以上、40 岁以下的博士和出站博士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分别一次性发放 15 万元和 25 万元生活补贴。对承诺在我区连续工作 5 年以上并购房的博士和出站博士后,分别一次性发放 30 万元和 50 万元购房补贴。申请人须承诺在我区连续工作 3 年或 5 年,对未履行承诺服务年限解除合同的,应按未服务年限所占比例计算退回相应的生活补贴或购房补贴,多发的生活补贴或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

   第四条 实施在站博士后补贴制度。对本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 25 元生活补助费,资助 2 年。

   第五条 实施企业博士后特约研究员制度。对出站后与我区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签订科研项目或其他科技服务合作协议,担任企业博士后特约研究员,继续在本区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月 1000 元补助,最长补贴 2 年。

   第六条 实施博士、博士后科研奖励制度,对本区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博士后在站期间的优秀科研成果给予奖励。申请人所依托的主要完成单位须是在江海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载体平台或企业。

   (一)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给予特等奖 300 万元、一等60 万元、二等奖 30 万元的奖励;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给予特等奖 30 万元、一等奖 6 万元、二等奖 3 万元的奖励。国家级奖励不限排名,省(部)级奖励排前 5 名。

   (二)主持国家级项目的,每项给予 20 万元奖励;主持省(部)级项目的,每项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资金优秀青年科学资金资助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资金面上项目资助的,给予 8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二等资助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资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获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 2.5 万元;获国内、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 2 万元。同一项专利在 2 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按就高不累计原则奖励;同一项专利申请时已经奖励的,获得授权时按获授权专利奖励额度补足差额。

   (五)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博士后,按1:0.5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资助。

   第七条 探索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鼓励全国高校博士后以自有项目、专利和专有技术来本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研技术合作项目。

    第八条 实施博士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名师资助制度,支持院士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本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对担任本区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院士、省级以上人才称号的专家、港澳台及国际知名专家学者,给予2 万元合作导师费,用于导师指导费及相关支出。

    第九条 实施博士后合作成效奖励制度,鼓励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及个人与高新区(江海区)开展博士、博士后工作合作。对为本区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推荐输送博士、博士后人才、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特约研究员,组织推荐博士、博士后科研项目合作,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个人及团队引进等方面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单位奖励 6 万元、个人奖励 3 万元。

    第十条 本区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博士后在站期间均可申请免费入住本区人才公寓或按规定享受市高层次人才安居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实施在站博士后子女入托就学及配偶优待政策。在站博士后子女按实际居住地免试就近在我区范围内入读公办幼儿园、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博士后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区工作的,其父母、子女、配偶可随迁落户本区;到本市生活且未就业的在站博士、博士后配偶有就业要求的,优先推荐就业,暂时无法解决就业的,每月给予 2000 元生活补贴,自提出申请时计算补贴期限,最长 2 年。

    第十二条 组织部作为本区人才工作统筹协调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博士、博士后管理和扶持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区博士、博士后综合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和扶持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拨付并监管区博士后扶持资金的使用,负责博士后补助经费的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平台的建设、评估和管理服务工作。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江海分中心作为本区博士和博士后综合服务部门,负责搭建博士、博士后人员交流服务平台,做好相关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涉及市、区两级的,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才发〔20192 号)由市、区两级按比例承担,区级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本区自行承担。博士、博士后专项经费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和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发放至设站单位,设站单位应专款专用,妥善用好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对博士、博士后个人的生活补助、奖励等发放到博士、博士后个人账户;相关税费由企事业单位或博士、博士后个人承担。博士、博士后因同一项目、同一事由同时符合市、区其他人才扶持政策条件的,按就高不累计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资金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追究责任,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建站单位及受资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在资金使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录入诚信档案。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5 27 日起实施,有效期2026 5 26 日。


【名词解释】

1.博士工作站:是指经省人社厅批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的组织或单位。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国家人社部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某个一级学科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4.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省人社厅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平台,可委托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流动站招收博士后开展技术创新工作。

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旨在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中的优秀者,以利于他们完成科研工作任务,并迅速成长为各类高水平专业人才,为我国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防建设做出贡献。基金资助形式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