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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
江府办[2010]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惠低收入家庭的认定
(一)持有江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乡常住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认定为享受本通知所列各项优惠的低收入家庭,发给《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
1.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
2. 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家庭;
3.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三无人员”家庭;
4. 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60%的孤寡老人家庭;
5.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60%,且有家庭成员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家庭(重度残疾人包括:一、二级盲;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
6.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50%的“两老无儿女”家庭;
7.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50%,且有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的家庭。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享受本通知所列各项优惠的低收入家庭:
1. 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
2. 有超出居住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家庭;
3.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家庭;
4. 拥有的银行存款,或拥有的有价证券价值能够维持日常生活的家庭;
5. 拒绝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其收入无法核实的家庭;
6.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7.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
8. 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家庭;
9. 家庭成员有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家庭;
10. 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或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家庭;
11. 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家庭;
12. 有其他不应当享受优惠情形的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可享受的优惠
持有《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家庭可在江门市区内享受以下优惠:
(一)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一、二年级的低收入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给予1500元的生活费资助;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低收入家庭子女,一年级的每人每学年给予1000 元,二、三年级的每人每学年给予700元的学杂费或生活费资助。
(二)在非营利性医院就诊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免收挂号费和诊查费,治疗费减收30%(材料费除外),检查费减收20%,药品费按进价收取;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免收门诊挂号费,住院费用个人支付部分由非营利性医院减收10%(材料费除外)。
(三)免收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
(四)由供水单位减免低收入家庭水费每户每月5元,水费不足5元的按实际用水费用减免。
(五)免收随水费带征的污水处理费。
(六)每月补助每户低收入家庭电费20元。电费补助按年度发放,每年12月份发放一次。
(七)低收入家庭租赁并居住直管公有住宅,按直管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给予减收50%的优惠;老年低保对象及“三无人员”租赁并居住直管公有住宅,给予全免租金优惠。
(八)购买公共汽车月票,按票价的50%给予优惠。
(九)免收公园门票费。
(十)免收治安联防费。
(十一)免收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二)免收职业介绍服务费和登记费。
(十三)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机关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四)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十五)提供电信资费优惠。
(十六)低收入家庭办理亲属遗体运送、火化和骨灰寄存,减半收费;同时持有《五保供养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免收上述费用。
三、优惠措施的兑现与实施
(一)各项优惠措施的兑现办法。
1.教育收费优惠的兑现:由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审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登记、法律援助及殡葬等优惠项目的兑现:由申请人向相关单位或其营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按规定给予优惠。
2.医疗收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水费、直管公有住宅租金、公共汽车月票、公园门票、税务登记、法律援助及殡葬等优惠项目的兑现:由申请人向相关单位或其营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按规定给予优惠。
3.电费补贴的兑现:蓬江区、江海区的低收入家庭,其电费补贴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发放;新会区低收入家庭的电费补贴由新会区政府落实。
4.免收随水费带征的污水处理费的兑现:由城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收入家庭名册,委托供水单位予以免收。
5.免收治安联防费的兑现:由各区公安分局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收入家庭名册予以免收。
6.免收清洁卫生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兑现:由城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收入家庭名册予以免收(新会区由有关部门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低收入家庭名册予以免收)。
7.职业介绍服务费优惠的兑现:由申请人到市直或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人力资源市场,或镇(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8.电信资费优惠的兑现:由申请人到电信运营企业的营业窗口提出申请,电信运营企业按照《关于对我省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电信资费实行优惠的通知》(粤价〔2009〕45号)的有关规定兑现优惠。
(二)申请人在申办各项优惠时,应当提交《江门市低收入家庭优惠证》(必要时同时提供《五保供养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及其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公共汽车月票还须提供申请人的1寸免冠照片。
(三)本通知所列优惠项目凡涉及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有关单位的,由相关区政府负责协调落实。
(四)实施本通知所列各项优惠措施所需资金,除有明确规定外,均由相关单位负责解决或从其经营收入中抵减。
(五)实施本通知各项优惠措施的责任单位应在本单位或其营业(服务)窗口,公示优惠的项目、标准、申请条件及申办程序。
四、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申办
《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实行“一户一证”,于每年6月份按以下程序办理、审验一次:
(一)申请。由申请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计生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调查。居(村)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申报办理情况通过居(村)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形式公示不少于5日,群众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群众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申办程序上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通知申请人本人。
(三)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居(村)民委员会的调查核实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所在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经办机构重新审核。
(四)审批。区民政局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或在《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相关栏目中加具延期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备案和监督。区民政局要在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办理、年度审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提交相关情况报告。市民政局要对区民政局办理、年度审验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情况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市区五保家庭和低保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享受本通知各项优惠措施的低收入家庭,发给《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被取消五保或低保待遇的家庭,其持有的《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予以注销,当事人如仍符合申办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其他条件,可按程序重新申办低收入家庭优惠证。
五、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管理
《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民政局分别负责本辖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审核、审批工作;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镇(街道)和各居(村)民委员会要密切配合,协同落实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管理工作。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参照当地的低保家庭收入计算方法予以核定。
(二)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统一按本通知执行。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低收入家庭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
(四)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