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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精准资助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

2018-02-09

         近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残联六部门联合出台《江门市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江教发字〔2018〕1号),下面带您了解政策主要内容!




一、政策实施对象

1、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专科教育阶段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包含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全日制学生。

2、非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学生。

   

二、优惠待遇: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

免学杂费对象及补助标准:

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含非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学生,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

2、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免学杂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补助标准为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

3、普通高等学校免学杂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学杂费免收和退还:

2016年秋季学期开学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普通高校不得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学生收取学杂费(不含住宿费)。已收取的,应及时退还收取的相关费用;按学年收取的学杂费,应一次性退还学生。

公办学校按照“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实际收取的学杂费。民办学校按上述补助标准退费,学杂费标准高于上述补助标准的部分可不退还学生;低于上述补助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退还。

生活费补助对象和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义务教育学校全日制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每月3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

2、高中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每月3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

3、高等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0元(每月7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


    三、申请及注意事项

1、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其监护人向所就读学校申请,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校审核(复印件由学校存档)。根据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民政全国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残联信息系统等有关数据确定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对象。

2、已享受其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的学生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助,不重复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不包括国家助学金)。

3、各地各学校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上述要求的,可继续执行。

4、其它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除奖学金和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政策外,必须把建档立卡学生列入资助对象。


残疾人家庭学生,

如何对号入座享受政策呢?


1、如属于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残疾人家庭学生可按文件享受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政策。

2、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属于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残疾人家庭学生,可按文件享受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



提醒!以下残疾学生助学政策仍然执行哦!


1、依据《关于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江残联〔2011〕80号),江门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可按文件享受学前三年免费教育政策。

2、依据《转发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财教〔2014〕108号),残疾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可按文件享受免学费政策。

3、依据《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30号),残疾学生就读高等院校可按文件享受助学补贴政策。

4、依据《“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办法(暂行)》(粤残联〔2015〕83号),残疾学生就读高等院校可按文件享受一次性助学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