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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江门市江海区特殊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殊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工作,根据《江门市残联关于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的工作指引》(江残联办〔2018〕35号)和《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江高办发〔2018〕4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与范围
本办法针对江海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遭遇台风、暴雨等特大自然灾害对生产造成损失,在享受社事、教育、卫计、住建等部门的政策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或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残疾人家庭或残疾人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加害斗殴、酗酒滋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困难的;
(二)有严重违法或故意犯罪行为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有严重损害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救助标准与方式
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有下列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患危重疾病或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在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其他社会救助及政府相关部门救助之后,其个人承担费用高于2000元(含2000元)的,按其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的50%进行救助;属于低收入或一户多残的家庭的按60%进行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
(二)因交通事故或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经济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在申请和扣除政府相关部门救助之后,以不超过其财产损失额的基础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三)其它因特殊情况造成残疾人家庭特别困难的,经辖区村(居)委会、街道出具证明和实地调查后,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一次性救助金。
三、申请程序与材料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江门市江海区特殊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表》;
2、提供申请人残疾人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各一份;
4、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5、属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救助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查验),本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二)受理
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所属村(居)委会受理特殊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后,即时审核申请资料并提交街道复核。
街道办事处受理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后,通过入户、电话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并将复审资料提交区残联审批。
提交资料不齐备或申请条件不符合的,街道办事处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区残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将救助资金划拨到申请对象个人账户。不予批准的,应及时通过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申请审批手续完成后,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将申请人的救助情况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四、责任分工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村(居)委会、街道依法开展的调查工作,对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或追回救助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救助项目经办人员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涉及申请人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