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时间: 2016-10-24 11:16 访问量: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工程项目档案的内在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建和改建公路建设项目(包括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自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文件材料。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其具体归档范围按本细则“附件二”执行。
第四条 各市交通局(委)、公路局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国家对项目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各自职责,把公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各单位要建立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领导人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保证项目建设与项目档案工作同步进行。
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单位在与参建各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项目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移交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指导本部 门、本地赠设项目的文件材料工作,履行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的职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局或委托省档案局组织档案验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由省档案局和省交通厅档案管理部门组织档案验收:凡经省审批兴建并由省交通厅(或部委托)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省交通厅档案管理部门与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验收:各市(县)审批的建设项目分别由相关的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该项目主管机构的档案部厂二组织档案专项验收。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档案室进行档案预验收,交工验收后36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批准该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的档案主管部门申请档案专项验收。并按照《广东省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暂行办法》(粤档发[1999]40号)文的规定申报。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所确定的文件归档范围和编制分工,按文件形成的不同阶段、施工工序先后顺序分别收集、整理组卷。原件组卷后移交建设单位,各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如需保存由各单位复制归档。组卷应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项目档案的成套性、连续性、系统性的原则,分类科学,便于查找利用。
第十条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清晰耐久,表格统一规范(文字、表格A4,图纸A3,禁止使用园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等易褪色的书写工具书写。
第十一条 竣工图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竣工图应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竣工路线、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路基防护、互通式交叉工程、交通工程等全部施工实际造型和特征;
(二)施工图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凡有一般性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变更的,可在原图上修改,并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三)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及图幅变更面积超过10%,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应保留原设计图图标的内容,图纸标题栏上还应增加一栏“编制人”、“技术负责人”、“驻地监理”等栏目,不用加盖竣工图章;
(五)竣工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的红印泥,盖竣工图章的部位在图纸的右下角设计标题栏上方或靠近标题栏不压盖图形和文字的地方;
(六)重复使用叱标准图、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中,但必须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明该图所在位置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
(七)图纸按 297mm× 420mm(A3)规格装订整册对折入盒;大于A3规格的图纸应逐张按手风琴式折叠成297mm×210mm(A4)规格,图标外露;图纸目录中图号与页号对应的不编页号;不对应的需重新编制卷内目录。底图不折叠,平放在专用底图柜内,大于1号的底图可卷放装筒。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各承包机构和承包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细则中附件《公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要动,向建设单位移交经系统整理过的全部档案材料、。项目竣工验收三个归内,由公路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档案,均由公路建设单位负责将“附件二”中规定的内容向广东省综合档案馆和省交通厅档案部门移交;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规定向项目所在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照不同阶段和不同单位移交的全部案卷进行系统理顺、排列和编制裆号。其中施工文件按起讫里程和单位工程的顺序依次排列,并编写科技档案归档目录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 收尾工程和后评价形成的文件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大修及改建工程形成的文件材料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项目档案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细则由省档案局和省交通厅档案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建和改建公路建设项目(包括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自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文件材料。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其具体归档范围按本细则“附件二”执行。
第四条 各市交通局(委)、公路局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国家对项目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各自职责,把公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各单位要建立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领导人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保证项目建设与项目档案工作同步进行。
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单位在与参建各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项目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移交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指导本部 门、本地赠设项目的文件材料工作,履行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的职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局或委托省档案局组织档案验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由省档案局和省交通厅档案管理部门组织档案验收:凡经省审批兴建并由省交通厅(或部委托)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省交通厅档案管理部门与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验收:各市(县)审批的建设项目分别由相关的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该项目主管机构的档案部厂二组织档案专项验收。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档案室进行档案预验收,交工验收后36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批准该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的档案主管部门申请档案专项验收。并按照《广东省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暂行办法》(粤档发[1999]40号)文的规定申报。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所确定的文件归档范围和编制分工,按文件形成的不同阶段、施工工序先后顺序分别收集、整理组卷。原件组卷后移交建设单位,各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如需保存由各单位复制归档。组卷应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项目档案的成套性、连续性、系统性的原则,分类科学,便于查找利用。
第十条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清晰耐久,表格统一规范(文字、表格A4,图纸A3,禁止使用园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等易褪色的书写工具书写。
第十一条 竣工图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竣工图应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竣工路线、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路基防护、互通式交叉工程、交通工程等全部施工实际造型和特征;
(二)施工图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凡有一般性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变更的,可在原图上修改,并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三)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及图幅变更面积超过10%,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应保留原设计图图标的内容,图纸标题栏上还应增加一栏“编制人”、“技术负责人”、“驻地监理”等栏目,不用加盖竣工图章;
(五)竣工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的红印泥,盖竣工图章的部位在图纸的右下角设计标题栏上方或靠近标题栏不压盖图形和文字的地方;
(六)重复使用叱标准图、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中,但必须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明该图所在位置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
(七)图纸按 297mm× 420mm(A3)规格装订整册对折入盒;大于A3规格的图纸应逐张按手风琴式折叠成297mm×210mm(A4)规格,图标外露;图纸目录中图号与页号对应的不编页号;不对应的需重新编制卷内目录。底图不折叠,平放在专用底图柜内,大于1号的底图可卷放装筒。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各承包机构和承包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细则中附件《公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要动,向建设单位移交经系统整理过的全部档案材料、。项目竣工验收三个归内,由公路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档案,均由公路建设单位负责将“附件二”中规定的内容向广东省综合档案馆和省交通厅档案部门移交;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规定向项目所在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照不同阶段和不同单位移交的全部案卷进行系统理顺、排列和编制裆号。其中施工文件按起讫里程和单位工程的顺序依次排列,并编写科技档案归档目录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 收尾工程和后评价形成的文件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大修及改建工程形成的文件材料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项目档案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细则由省档案局和省交通厅档案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