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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档案局(馆)图书资料借阅规定时间: 2017-06-20 10:26   访问量:

第一条   为维护本馆图书、报刊等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周转,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馆资料图书是为了弥补馆藏档案内容的不足而加以收集保存的。凡借阅资料图书者均需办理借阅手续。
第三条   本馆图书、报刊等资料原则上只外借给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凡借出的资料图书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期满若需续借,应办续借手续。馆内若有特殊需要,可随时向借阅者收回所带出的资料图书。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外单位人员查阅馆藏资料图书,须凭单位介绍信,由本室工作人员提取,限在阅览室阅读,不得携出。凡需复制者,须征得本馆工作人员同意,由档案馆提供复制件,并按规定收取复制费。
第五条   利用者应爱惜资料图书,不准圈划、涂改、污损、折叠、拆散资料图书。切勿手摸图书照片画面,损坏资料图书者应说明情况,并按价赔偿。
第六条   非本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资料图书库。
第七条   查阅资料图书人员要维护资料图书库室的安全、整洁,严禁在库室吸烟、喝水、吃零食。
第八条    本馆开放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