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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时间: 2018-02-23 16:51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广东省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档案定期向社会开放,是档案馆的基本任务之一。区档案馆应坚持改革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做好开放档案的各项基础工作,有计划地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区档案馆开放档案工作,应正确处理保密与开放的关系,划清开放与不宜开放档案的界限,做到既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又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开放的期限和范围

第四条 区档案馆馆藏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将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下列馆藏档案,暂不向社会开放:

(一)党、政机关的会议记录,涉及组织、人事等不宜公开的档案;

(二)各级机关颁发的尚未解密的“三密”文件;

(三)有关干部、职工的纪律处分、个人检查、检举揭发、组织审查及个人隐私的档案;

(四)属于组织和纪检工作形成的内部材料;

(五)有关科学技术、科研成果、重要工程项目、重要资源等的“三密”档案材料;

(六)不利于党内团结、不利于民族团结、不利于国家统一、不利于统战工作的其他档案;

第五条 档案向社会开放前,应征得档案形成机关的同意。

第三章  开放的条件

第六条 区档案馆应严格区分开放与不宜开放的档案,做到界限清楚,标记明显。

第七条 凡属于开放的档案,须经过整理编目,配备检索工具,供利用者检索。

第八条 区档案馆设立专门阅览室,配置必需的复印设备,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九条 珍贵和重要开放档案的提供利用,一律以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其余开放档案,逐步做到用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

第十条 区档案馆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本着边整理、边开放的方针,积极为利用者服务。

第四章  开放的手续和要求

第十一条 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办理查阅档案登记手续后,均可利用开放的档案。

第十二条 港、澳、台同胞和侨胞利用开放档案,应由有关单位介绍,并持有关查档的证明材料,参照第十一条执行。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我区开放的档案,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章  档案的公布与出版

第十三条 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公布、出版权,属于区档案馆及档案的形成机关。

第十四条 区档案馆应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和汇编工作,可采取自编与其它单位合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辑等形式,有计划的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十五条 有计划地配合社会需要和各种纪念活动,通过刊物、报纸、电视和举办展览等方式公布档案。

第十六条 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应征得区档案馆同意,并签订出版合同。

 

第六章  利用档案的收费

第十七条 利用档案的收费办法,按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参照省档案局粤档发[1998]59号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门市江海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行文与本文有冲突的废止,适用本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