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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时间: 2019-01-02 11:17   访问量: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东省档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江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适用规则。

第二条 江门市江海区档案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档案管理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等事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做出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国家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必须公布。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处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予以警告或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如不改正,再依法做出罚款或其他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违法数额较小,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主动协助、主动检举、揭发,对破案起到关键作用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前一个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七)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八)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九)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江门市江海区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与本规则一并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江门市江海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