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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资料范围实施细则时间: 2020-08-04 09:35   访问量:

第一条 建设覆盖广大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档案资源体系,完整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我区的档案资料,使之更好地为社会各项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和《广东省档案条例》等,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海区档案馆是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是国家法定的集中保管档案与资料的基地,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时按质收集进馆。

   区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共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所属各部门;

2.江门市江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区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6.区各民主党派机关;

7.区各人民团体;

8.区属事业单位;

9.区属有代表性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10.各街道办事处。

区档案馆还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区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单位,其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江海区档案馆依法收集下列档案、资料:

1.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的档案资料,由区档案馆负责接收进馆。

2.区管干部的已故人员档案、列入区名人档案管理范围的名人档案、属于向江海区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的已故干部和职工档案,列入区档案馆接收范围。

3.相关部门单位反映其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形态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专业档案、特殊载体档案、电子档案、其他类型档案。

4.本行政区内的重大活动及重要事件形成的重要新闻视频等声像档案、有保存价值的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和其他相关门类、载体的档案。

5.区属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等情况时,其档案由原单位负责整理,待清算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区档案馆接收。以上单位的档案经协商同意,也可提前向区档案馆移交。

6.经协商同意,区档案馆可收集或代为保管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五条 区档案馆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交换和复制等方式,将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反映江海区历史文化记忆的档案资料征集进馆,其范围包括:

1.辖区内各历史时期著名人物各种载体的档案。

2.反映本地区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口述历史档案。

3.省内外、国内外有关机构保存的反映本地区历史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

4.本地区各历史时期编修的族谱、家谱。

5.其他反映本地区历史,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史文献资料和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  区档案馆接收纸质档案实体的同时,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并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

属于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存储和使用。

  区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定期30年(含30年)以上的档案。

 属于向区档案馆移交范围,但尚未达到移交年限的档案,由于保管单位的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经区档案局(馆)和档案保管单位协商同意,可以提前移交进馆;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区档案局审查和同意,可以适当推迟移交进馆时间。

第九条 区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立档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条 列入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单位移交档案、资料,按如下规定和要求进行:

1.各门类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要求,必须收集齐全。

2.移交进馆的档案,档案质量应符合《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等的要求,并经区档案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办理档案移交进馆手续。

3.各门类档案按相关标准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国家秘密等级并进行规范整理,编制档案目录(包括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者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移交手工检索目录以及相应的电子目录。

第十一条  区档案馆在确定收集范围时,应通过调查研究,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确定收集对象并编制档案移交单位的名册,建立科学的进馆序列。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在档案接收与移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江门市江海区档案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资料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海府办〔2014〕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