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档案局(地方志办公室)“双公示”目录时间: 2020-07-16 11:44 访问量:
江门市江海区“双公示”目录 | ||||
单位:江门市江海区档案局、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江门市江海区档案局 | 行政许可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第十九条; 3.《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年修订)第三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涂改、伪造档案,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3.《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 行政许可1 | 县级综合年鉴出版许可 |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八、十二、十三条; 2.《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8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九、十五、十六号。 | 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县、乡级综合年鉴冠名编纂许可 |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八、十二、十三条; 2.《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8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九、十五、十六条。 | 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县级地方志书冠名编纂许可 |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八、十二、十三条; 2.《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8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九、十五、十六条。 | 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4 | 县级地方志书出版许可 |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八、十二、十三条; 2.《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8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九、十五、十六条。 | 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