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妇联

工作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工作动态

反对家庭暴力 有力量有温情

文章来源:江海区党群社团   更新时间:2021-09-30 17:45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案情简介】

燕子(化名)在毕业后留在四川结婚,但因生活习惯不同而结束第一段婚姻。燕子回到江门开始了第二段婚姻,由于是半路夫妻,双方不够了解,相互间各有各的想法,男方有暴力倾向,性格暴戾结婚多年,燕子多次遭受到家暴,曾导致手臂脱臼,燕子也看到男方打过儿子、侄女,因此一直都提心吊胆过日子。直到燕子遭到男方用拳头正面击打面部,造成鼻骨骨折及面部挫伤。燕子的身体、心理均受到极大的伤害,并患上轻度焦虑与抑郁倾向。燕子主动向区妇女维权站求助,希望尽快离婚,离开男方的暴力控制。

【介入与处理】

燕子遭受家暴,身体、心理均受到巨大伤害,若不及时介入处理,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威胁。区妇女维权站接到燕子的求助后,工作人员马上介入,及时为燕子提供心理辅导,疏导其紧张情绪,同时建议燕子尽快搬离男方住所,远离家暴环境,保护人身安全。在维权站的建议下,燕子搬到了集体宿舍临时居住。

在妇联介入办理此案过程中,男方不停纠缠并电话、微信恐吓燕子。妇女维权站指引燕子立即报警,公安派出所依法对男方作出了行政拘留且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维权站再次指引其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成功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在人身安全方面给予保护和帮助的同时,妇女维权站还鼓励其闺蜜好友、父母多沟通联系,并带领燕子参与维权站举办的多个小组活动,为她提供情感支持和社会支持。

后期燕子向维权站工作人员提出了与男方离婚的想法。于是,维权站积极协助她准备起诉材料,还协调所在村居为其开具居住证明,指导她收集家暴证据、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通过区妇联与区人民法院建立的家事审判绿色通道,一个多月后,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燕子提出的财产分配及精神赔偿等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但是男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维权站一边继续提供心理支持,一边积极为其链接巾帼志愿律师,从法律角度帮助她进一步梳理问题,并帮助她提高庭审答辩技巧。三个月后,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离婚协议,燕子自愿放弃财产,男方需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000元。从法院走出来的那刻,燕子的心终于放了下来,她激动地抱着维权站工作人员说:终于结束这场噩梦了。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案件启示】

对于妇联维权服务工作而言,应当持续而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认识到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内的事,鼓励妇女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受理此类严重家庭暴力案件时,区妇联需要采取紧急介入措施,不仅给予受害妇女心理疏导和情感支持。同时及时启动我区“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与公安、法院联动,依法出具《告诫书》《人身保护令》,最大程度保障受家暴妇女的人身安全。积极链接巾帼志愿律师,为其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支持,帮助当事人摆脱家庭暴力,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维权服务的过程中,适时对双方当事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还可适当引导受害妇女参与区妇联组织的有关小组活动,给予她们心理层面的帮助与支持,让她们重新找到生活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