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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妇联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9-03-1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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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妇联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妇联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会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妇联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机构职能、领导分工、联系方式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财政预算、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妇女群众办事指南;

(五)工作动态;

(六)惠民工程方面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七)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四条 本会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公报、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妇联政府信息,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