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妇联

规章文件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规章文件

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妇女联合会党组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江海区党群社团   更新时间:2020-02-25 16:40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妇女联合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是江门市江海区妇女联合会中设立的领导机构,服从区委领导,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妇联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三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妇联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党组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构编制事项、“三重一大”事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党组研究、讨论和决定妇联党支部的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主要事项。党组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党组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党组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协调党组成员的工作,对党组工作负主要责任。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和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履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党组坚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头等位置,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决定,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确保政令畅通。

  建立健全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上级党组织重要指示、决定的情况及时作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党组成员和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党组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党组成员应当坚决执行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逐级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外出、病假、休假或工作时间安排冲突时,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处置有关临时、紧急事务,实行工作补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党组书记指定其他党组成员代为处理。

  第十三条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党组成员的监督。

  其他党组成员应当支持党组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党组成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和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实际,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提交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等材料,会前应当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党组的会议包括党组会议、党组民主生活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4.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1万元以上资金使用等事项;

  5.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思想政治、意识形态、保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8.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9.听取本单位有关工作汇报;

  10.研究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11.研究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综合办公室应将议题和汇报材料与有关经办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并经党组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及汇报材料一般应在会前3天报送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综合办公室提前准备。

  会议议题应当适量安排,坚持政治思想学习为第一议题,重大紧急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党组会议应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

  (三)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口头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进行表决。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五)党组会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记录查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六)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综合办公室起草,由党组书记审定。

  (七)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决策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八)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和落实,需要党组会集体研究的,应列入党组会议议题,讨论决定贯彻落实;不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经党组书记同意,可通过综合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送各党组成员。

  (九)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以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十)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和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的事先未曾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某项决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应当再次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十一)党组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实行定目标任务、定工作措施、定责任主体、定完成时限的督办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督促检查。综合办公室根据决定事项和党组要求,负责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反馈。综合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确保党组决策落实到位。

  (十二)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有党组成员因故缺席,会议主持人指定党组成员向其通报情况。

  (十三)增强保密意识,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十九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组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并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二)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会议召开之前,由综合办公室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的情况应分别向党组成员反馈或在会上通报。党组成员要对照上级党组织明确的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准备,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撰写发言提纲。

  (三)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民主生活会上,党组成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应提交书面发言,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人。

  (四)民主生活会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切实加以解决。

(五)党组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上报有关部门。

(六)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向机关党支部或本单位通报。党组民主生活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

  党组成员应当按照规定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条 党组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突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研讨,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水平。

(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4天,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或有关法律法规。年初由综合办公室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专题。

(二)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三)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应当创新学习方法,可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要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筹安排中心组会议与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增强学习实效。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五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二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二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带头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自觉尽责,主动担责。

  第二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实施办法,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续推进和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第二十四条 党组成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根据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度工作要点,从实际出发,结合分管工作,每人每年完成1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改进调研方式,力求调研实效,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党组成员应当认真落实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带头深入基层,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党组成员要自觉接受区委领导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区纪委及其派驻机构监督,主动接受上级巡视巡察。接受本单位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落实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与诫勉、述责述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及时组织开展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注重抓早抓小。党组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党风廉政工作情况汇报。

  结合本单位实际,适时开展本单位内部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信访和检举事项,认真处理党支部和党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完善本单位考核工作,推动党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党组文件按本单位公文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妇女联合会党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综合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