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事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