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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新环保法解读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5-01-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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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4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环保法”,新法将于201511施行,堪称“史上最严”。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

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与健康监测及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做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47条增加到70条。新环保法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对企业环保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哪些亮点?将会带来哪些改变?

一、按日计罚

依法被开污染罚单仍拒绝改正,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

二、停业关闭

超标排污或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三、行政拘留

有下列任一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15日内的行政拘留。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去年619日正式实施,首次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五、连带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其他责任者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新环保法的实施要引起我们企业的高度重视,相关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对策,完善相应的设施,避免触及新环保法红线,为自身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