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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通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2-12-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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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出,现将相关事项摘录如下:

一、举报受理和核查

12345政府热线是我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会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并会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未经举报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者有关信息,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1,来访举报;2,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举报;3,其他举报途径。

二、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是分级负责;是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是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是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此次奖励范围:一是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是使用非食物性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三是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是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五是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是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纂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是使用非使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八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九是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十是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十一是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是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三是举报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四是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一是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二是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或者他人的举报;三是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三、奖励标准

举报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级举报是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二级举报是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三级举报是提供食品安全违法案列、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根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5%3%1%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奖不超过10万元。没有罚款入库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800元奖励。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例,按照以上规定计算奖励金低于5000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5000元奖励。(此文摘自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江府办2012103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