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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文章来源: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更新时间:2021-03-02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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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法释〔20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管辖

  第二章 回避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 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十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 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

   第三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四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五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六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速裁程序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

   第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