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公诉部门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成功办理了首宗鉴定人出庭作证案。此举使鉴定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既为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及公正裁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明确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在张某案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重伤不服,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依据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法院依法启动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我院公诉科明确认识到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帮助法庭解决专门性问题,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同时,通过对鉴定人员的询问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也可以使当事人了解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和理由,从而使被告人和被害人对鉴定结意见产生信任,消释其疑虑。为此,我院公诉科把握好此次机会,积极做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准备工作。
二是加强庭前沟通工作。为使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顺利进行,本案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我院公诉科立即与审判人员沟通,并通过审判人员向鉴定人详细介绍被告人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关键点及原因,要求鉴定人员作好出庭准备,以保证质证效果。
三是制定详细、全面的庭审预案。本次庭审前,案件承办人再次审查全部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并重点审查鉴定意见的形成程序是否合法,详细了解鉴定意见中的专业术语以在庭审中尽量通俗化解释。公诉科组织全科人员对庭审进行讨论、预演,并着重“挑刺”,防止准备工作中的疏漏或片面性。承办人在详细研读鉴定意见和全面分析案件的基础上,拟定了具有针对性的发问提纲,并积极预测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制定庭审预案,以充分应对庭审。
四是充分重视庭审效果。庭审时,根据该案的特点和争议焦点,公诉人依据庭审预案从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鉴定依据等方面有条不紊地发问,鉴定人详细专业地回答了各方的发问,并配合多媒体播放的形式,向法庭详细阐明了鉴定依据、方法和过程,从科学的角度对被害人罗某的伤势情况、形成原因及最终的鉴定意见进行分析说明,当庭呈现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经过庭审质证,原对被害人损伤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被告人消除了疑虑,鉴定意见被合议庭当庭采纳,达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