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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这种行为违法,不能干!

文章来源:江海区检察院   更新时间:2022-06-2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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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男子成某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没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轻型厢式货车,运载液化石油气,获刑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20219月6日,成某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没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轻型厢式货车,装载46个液化石油气瓶(超过核定载重量67.7%)从中山市古镇煤气站出发送往中山市三沙茂辉工业园,于11时30分许行驶至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港澳码头(S272省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上述液化石油气瓶内含液化气体,属于具有物理危险的化学品。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案件处理:近日,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以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江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江海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险驾驶罪对成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处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危化品必须持有危化品运输许可,由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使用配备相关设备的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并且不得超载。危化品运输一旦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员伤亡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后果不堪设想!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