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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五部门联签机制,强化适格诉讼主体监管协作

文章来源:江海区检察院   更新时间:2023-12-0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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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周某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定纠纷案

2023年1月,周某认为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当,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于3月上旬对该案开庭审理。3月中旬,周某因病去世。3月下旬,法院直接作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邮寄到周某家里。


案件二:黄某诉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9月,法院立案受理了黄某诉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审理期间,A公司股东张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简易程序将公司注销。2022年11月,法院未发现A公司在诉讼期间已注销并作出实体判决。


上述两个案件,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被法院采纳启动再审程序。


今年,江海区检察院通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发现多起案件存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市场主体注销等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法院未按法定程序中止或终结诉讼而径行判决。诉讼主体不适格,不仅影响诉讼程序的推进,亦可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承担产生实质性变化。


现实中,由于大数据未能实现全覆盖,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数据信息无法及时互通共享,一些诉讼主体在立案、审理、执行的过程中丧失诉讼主体资格而未被发现,导致出现审判、执行错误,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承诺制”恶意注销企业,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增加了打击违法犯罪的难度。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诉讼主体适格性认定的管理工作,提高对诉讼主体的监管力度,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诉讼程序空转,江海区检察院主动牵头,积极组织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研究探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适格诉讼主体监管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协力以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共同营造最优的法治环境。



该《实施意见》是全市首个关于加强适格诉讼主体管理而出台的制度文件,将使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凝聚共识,构建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打破了涉诉讼主体信息壁垒,促进审判执行规范化。同时,通过发挥联动优势,有助于推动市场主体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的源头治理,打造多方参与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实施意见》明确,围绕诉讼主体的资格审查认定和监管,各相关单位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区法院主动梳理并提供涉诉讼主体名单信息,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核查和反馈工作,及时将自然人死亡、市场主体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层自治组织的登记注销信息向区法院通报。对于涉刑事犯罪、行政违法行为、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未依法清算、涉债权债务纠纷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办案部门的相关文书后,立即暂停其注销登记的办理及对其设限,待上述情况处理完毕或违法状态消除后,再予以办理注销登记。区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外,在办案中发现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或市场主体有异常的,及时通知区法院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意见》还建立了常态化联络制度、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制度、协作宣传制度,持续推动适格诉讼主体监管工作质效提升,促进社会治理增效能。


下一步,江海区检察院将联合各部门严格落实该《实施意见》,抓牢抓实适格诉讼主体监管协作工作,绘就司法、行政联动“同心圆”,切实为经济社会高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检察官普法

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文中开头的两个案件应是如何处理?

案例一:法院在周某死亡后,应当确认周某是否有继承人。若周某没有继承人的,终结诉讼。若有继承人的,中止诉讼,并根据继承人的态度来决定是否继续审理;继承人表明参加诉讼的,恢复诉讼,案件结果由继承人承担;继承人表明放弃诉讼权利的,则终结诉讼。

案例二:A公司被注销后,中止诉讼,待确认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并承继该公司原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后,再恢复诉讼继续审理。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