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心感谢江海区检察院对侨界人士、侨产强而有力的司法保护,正是江海区检察院全心全意为人民司法的魄力与担当,造就了侨界人士在江门安心经营发展的良好法治营商环境,让侨界人士在江门感受到更多更实在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近日,江海区检察院收到香港同胞陈某某寄来的感谢信和当面送来写有“检察履职显担当,为民司法护侨益”的锦旗。



(陈某某寄来的感谢信和送来锦旗以示感谢)
初见陈某某,是在2024年6月江海区检察院举办的“优化营商环境 护航企业发展”检察开放日。当日,江海区检察院邀请了区工商联、商会代表走进检察院,共商共议优化营商环境。活动中,听了检察院相关工作的介绍后,陈某某就其执行难案件向主持活动的检察长提出了执行监督申请。

(检察开放日现场)
据悉,2010年4月,陈某某与区某某经营的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陈某某将坐落于江门市江海区的厂房及宿舍楼租赁给A公司。2014年5月,因A公司雇请的工人施工操作不当致涉案厂房及宿舍失火。陈某某就厂房及宿舍失火的损失向江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A公司也就涉案厂房的消防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提出反诉。历经一审、二审、抗诉、再审等诉讼程序,最终江门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A公司赔偿陈某某损失75万元余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某向江海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某某以其自有的301房、302房、303房及701房共4间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作担保,因A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7月,江海区法院依法拍卖涉案房屋。在此期间,余某某以其与区某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租赁合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按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占有使用上述房屋及享有优先购买权,江海区法院确认余某某的执行异议成立,在上述涉案房屋的拍卖须知中载明“该房屋带租约拍卖,租赁期限:2013年5月1日起至2030年4月30日止(详见租赁合同扫描件)”,并将拍卖须知和租赁合同上传到阿里拍卖平台。
涉案房屋经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陈某某于2019年11月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101万余元作抵债处理。同月,江海区法院裁定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陈某某名下,因余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陈某某一直未能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涉案房屋。
“确认厂房失火造成的损失,诉讼之路已足足走了七年,用于抵债的房屋过户至我名下又已五年了,因为余某某的执行异议,使我一直无法实际占有房屋。”走过漫长的维权之路后仍无法实际占有房屋,陈某某虽有百般无奈却又苦于缺乏实质证据。
收到执行监督申请后,江海区检察院调阅了法院的执行卷宗,经初步审查,发现余某某就其执行异议向法院提交的签约日期为2013年4月28日的租赁合同、用水用电等证明,从证据指向的事实来看,江海区法院认定余某某的执行异议成立并无不当。
然而,租赁合同显示租期是2013年至2030年,每套房屋每月租金仅400元,租期长至接近租赁合同最高的法定期限,但租金费用较低且保持不变,该合同约定与日常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随经济发展逐年递增的常规约定明显不同。显然,合同的真实性存疑。
既然案件有疑点,检察官就以此为切口充分行使调查权,成立办案组并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对房屋租赁情况展开全面调查。
按照调查方案的步骤,办案组对房屋现状进行了走访,从房屋外观显示,房屋已多年无人居住;办案组向供电部门核查涉案房屋的用电情况,显示302房、303房已于2017年5月办理用电销户,而301房于2013年2月至2015年8月的电费由区某某的银行账户扣划,2017年8月后房子几乎不产生用电。若涉案房屋由余某某雇请的员工居住,为何区某某向供电部门支付电费?而且,房子断电多年证明早已无人居住,余某某又为何持续对此投入租金?这些反常事实促使办案组向更深层次展开调查。
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办案组对区某某与余某某的社会关系展开了调查。通过全面梳理人社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的资料发现:2002年开始,余某某在区某某经营的公司或个体户购买社保,且期间二人存在合伙经营公司的情形。二人之间如此长期且复杂的人际交集与经济往来,进一步加深了办案组对二人签订租赁合同真实性的怀疑。
结合办案经验及司法实践的规律,以上事实的查明虽然足以让人怀疑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但是缺乏有效证据,难以推翻二人存在租赁关系的法律事实,如何突破调查瓶颈,办案组一时也没有有效方案。于是,办案组重新复盘了法院的执行过程,并走访了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从中了解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办案细节,发现当时余某某在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期间现场接受了法院的询问。
结合掌握的情况,办案组又从重新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更有针对性的审查。“既然余某某现场接受法院询问,那么在法院的询问笔录上签署的余某某姓名必然是真实的,我们可以通过对比余某某在租赁合同与询问笔录上的签名寻找线索。”办案组通过对比发现租赁合同上余某某的签名与法院询问笔录上余某某签名的笔迹明显不一致。

经过前期的认真调查,办案组认为询问当事人余某某的时机已经成熟,便传唤了余某某。面对办案组的传唤,余某某拒绝到场接受调查,余某某的不配合反而让办案组成员内心更加确信租赁关系当中存有猫腻。于是办案组又向公安机关、相关社区调取了余某某的户籍资料及登记资料,并派员到余某某住所蹲守,面对办案组人员的“找上家门”,余某某表现得极为心虚。
见此,办案组从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层面一一向余某某进行了分析,面对办案人员的循循善诱,余某某向办案人员坦白了租赁关系是虚假的,租赁合同上余某某的签名也并非其本人签署,其系受区某某指使用区某某提供的虚假租赁合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打铁趁热,办案组随即传唤了区某某,并将已调查的证据向其进行了展示。知道纸包不住火后,区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通过制作虚假租赁合同并指使余某某以此合同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阻碍陈某某实际占有房屋的整个事实。

(承办检察官和执行法官到涉案房屋现场,
并由法院进行强制腾房)
真相终于水落石出,2024年8月,江海区检察院向江海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江海区法院确认余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腾空涉案房屋,并对以虚假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以阻碍执行行为的相关人员予以司法惩戒。收到检察建议后,江海区法院当月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腾房,并将涉案房屋交付陈某某占有使用。历经多年,陈某某所受的损失终于由纸上权益兑换成现实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