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美丽经济”繁荣发展,护肤产品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不仅满足了消费者需求,也为经济发展带来活力。但是,各种“高仿”“A货”等假冒知名品牌护肤产品层出不穷,既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损害商品声誉,还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案
件
回
顾
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间,郭某以每箱170元的价格从上线商家处购进假冒的“大宝SOD蜜面霜”和“标婷维生素E乳”产品,并以每箱300-33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斌,杨某斌再以每箱325-360元的价格销往广东广州、中山、江门(蓬江、新会、江海、台山)及广西多地的超市。
经查,至案发前,郭某通过微信、物流代收等形式交付给张某彬的货款为10万余元;杨某斌从郭某处拿货并已销售的假冒大宝、标婷产品货值共计17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某斌处查扣印有大宝产品信息的纸箱、标婷维生素E乳一批,从江门、广州、中山、罗定、梧州等地的多家超市处查扣杨某斌出售的大宝SOD蜜面霜及标婷维生素E乳一批。经鉴定,以上查扣物品均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扣押的大宝SOD蜜面霜和标婷维生素E乳产品

扣押的印有大宝产品信息的纸箱
2024年5月22日,江海区检察院以杨某斌、郭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13日,法院以杨某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检察官说法
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会侵犯商标权利人的权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同时还会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及营商环境。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斌、郭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选择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江海区检察院通过对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依法提起公诉,严厉打击“售假者”,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创建提供司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经营生产者:
广大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切莫贪图一时利益知假、造假、售假,法律红线坚决不碰,任何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消费者:
1.选择正规渠道
在选购护肤产品时,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品牌直营店或授权经销商等正规渠道购买,拒绝不明渠道。
2.查询监管信息
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APP“化妆品监管”或“中国药品监管”,可以查询到护肤产品的批文和备案信息,以及详细的成分列表,有助辨别真伪。
3.警惕低价诱惑
正品护肤产品受研发、原料等成本影响,价格稳定。若某产品价格远低于正常售价,很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务必保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