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让你帮忙“带支烟”,你会答应吗?小心!这“烟”可能是致命的陷阱!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江海区检察院带大家走进真实案例,敲响禁毒警钟:毒品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有时就隐藏在“朋友义气”或“蝇头小利”的伪装之下。毒品交易链条上的任何一环,都绝非“小事”,哪怕只是帮朋友“跑腿”买点毒品,赚个“辛苦费”,也可能构成严重的贩卖毒品罪!

【案件回顾】一念之差,坠入法网

2023年10月,吸毒人员阿敏(化名)在毒瘾驱使下,找到了朋友阿如(化名),央求她帮忙购买2支含有国家列管麻醉药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俗称“上头电子烟”)。面对朋友的请求,阿如非但没有劝阻,反而觉得这是一个“赚钱”的机会:何不做个“中间商”,从卖家那里低价购入,再转手“卖给”阿敏,从中赚取差价?1支烟弹就能轻松获利几百元,这“生意”看起来似乎“一本万利”!
于是,阿如爽快地答应了阿敏,并通过自己的渠道联系了卖家。她以较低的价格购入2支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随后转卖给阿敏,从中非法牟利300元。阿如可能天真地以为,自己只是“帮朋友跑个腿”“赚点辛苦费”,并没有直接参与制毒贩毒,应该问题不大。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在交易完成的次日,阿敏因涉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在其身上搜获1支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随着调查的深入,阿如作为毒品来源的关键中间人,其犯罪行为也迅速浮出水面。
冰冷的铁窗后,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阿如梦醒方迟,声泪俱下:“检察官,我真的只是帮朋友买个电子烟啊!我家里还有年幼的孩子等着我照顾,我知道错了,能不能不判刑……”可惜,法律不会因无知或侥幸而网开一面。她为那区区300元差价所付出的代价,远超她的想象。
江海区检察院经审理认为,阿如明知依托咪酯是列管麻醉药品(具有毒品属性),仍以牟利为目的,充当毒品交易的中间人,购买毒品后加价转卖给吸毒人员阿敏,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无论毒品数量多少,无论获利多少,只要实施了贩卖行为,就触犯了刑法!江海区检察院以阿如涉嫌贩卖毒品罪将该案依法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判处阿如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那300元的“差价”,换来的是失去自由的七个月和终生的犯罪记录。心存侥幸试图在毒品交易中寻找“商机”,最终只会亲手将自己送进高墙之内。
【法条链接】
零容忍!贩卖毒品必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醒】远离“毒”门,守住底线

本案中阿如的遭遇令人唏嘘,也给我们所有人敲响了沉重的警钟。江海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此特别强调:
1

切勿抱有“我只是帮忙买一下”“我就赚点跑腿费,不算贩毒”的侥幸心理。在毒品交易中,明知是毒品,仍为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提供帮助(如代购、代送),并以牟利为目的进行加价销售,其行为本质就是贩卖毒品!法律只看行为性质,不看获利多少或动机如何。帮人代购毒品并从中获利,就是以身试法!
2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添加入电子烟油中,伪装成“上头电子烟”进行贩卖、吸食,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和危害性。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管理,非法吸食、贩卖含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等同于吸毒、贩毒,吸食会导致意识模糊、抽搐、精神障碍,严重损害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务必提高警惕,坚决拒绝!

3

面对朋友或他人提出的涉毒请求(无论是购买、代购、保管还是尝试),必须坚决说“不”!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一次错误的“点头”,可能换来的是人生的彻底转向。要清醒认识到,毒品犯罪是重罪,刑罚严厉,一旦涉足,前程尽毁,家庭破碎。

所谓毒资“暴利”,实为通向监狱的“刑期账单”。你与深渊的距离,往往只在一次轻率的“点头”或“帮忙”之间。守护我们共同的平安未来,则需要千千万万次对毒品坚定说“不”的勇气与决心!在“6·26”国际禁毒日之际,江海区检察院呼吁全社会: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发现涉毒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让我们携手筑牢禁毒防线,共建无毒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