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公正性,防止“纸面服刑”,江海区检察院依法对辖区内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本次监督采取“入户走访+集体评议+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旨在全面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确保暂予监外执行这一制度依法规范适用。
入户走访:
依法监督与人文关怀相结合
7月10日,江海区检察院检察官联合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处于哺乳期的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吴某进行了入户走访。吴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将于今年12月届满。
“孩子才七个月,年底就要收监,我心里真的没底……”交流中,检察官详细了解吴某的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及履行社区矫正义务的状况,还通过查阅婴儿疫苗接种记录,重点了解其哺乳婴儿的实际情况。
考虑到吴某即将收监,为帮助其家庭平稳过渡,确保社区矫正效果持续,检察官现场提出针对性建议:一是司法所增加对吴某的信息化核查频次,加强动态监管,确保“人在、心在、监管在”;二是建立专门档案,将婴儿的体检、疫苗接种等必要信息同步纳入社区矫正工作台账,便于全面掌握情况;三是建议司法所为吴某的丈夫提供亲职教育指导,增强其家庭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有力度、更有温度的守护。”走访结束时,检察官向吴某及其家人告知12309检察服务中心联系方式,告知其有法律困难可依法寻求帮助。

普法课堂
暂予监外执行并非“刑期终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268条,怀孕或哺乳期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结束若刑期未满,必须收监继续服刑,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集体评议:
引入外部监督提升决策公信力
“病情是否符合继续监外执行条件?必须拿医学数据说话!”
5月16日,江海区检察院组织开展针对社矫对象刘某的常态化保外就医集体评议会,并首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会上,检察官严格审查其提交的肝癌术后复查报告,要求必须依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标准,结合详实的医学数据,审慎评估其病情是否符合继续监外执行的条件,防止出现病情已好转却未及时收监的情况。
“评议绝不是‘走过场’,检察机关让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阳光下运行,做到了以公开促公正、以监督促公正。”人民监督员全程旁听并点赞。


普法课堂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罪犯需患有严重疾病且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专项检查:
规范程序堵塞管理漏洞
今年7月,江海区检察院对全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核查病情诊断证明、妊娠检查报告、社会危险性评估等关键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部分问题,如季度考核资料不全、未按规定公示等,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督促立即整改。在此基础上,切实强化动态管理,推动建立电子化台账,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收监等关键时间节点设置预警机制,严防超期未收监等“纸面服刑”情形。

普法课堂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应当及时收监: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如哺乳期结束、病情好转)。
暂予监外执行是法律赋予特定情形罪犯的人道关怀措施,但绝非“法外之地”。江海区检察院将持续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各环节的法律监督,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精神,确保每一个决定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既守住司法公正,也护佑万家灯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