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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检察听证员的公告

文章来源:江海区检察院   更新时间:2023-03-17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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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开选任检察听证员的公告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拟设立听证员库,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听证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听证员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司所在地)原则上应在本辖区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


三、听证员职责及权利义务

(一)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理方式等发表意见,听证员的意见将作为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重要参考;

(二)听证员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三)听证员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严格遵守听证活动的保密规定,不随意透露案件信息。


四、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谁组织、谁承担”的原则,由组织听证的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六、报名方式

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于2023年3月24日前将填写好的《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申请表》,邮寄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经审查后,由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确定入选人员名单,并择期进行公示。


邮寄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路3号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听证员申请)收

联系电话:0750-3831315


附件: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申请表.doc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