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折射出司法处置力度需加大
袁惠云
今年以来,我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江海区醉驾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我院认为,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应予以重视,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
一、醉驾案件特点
1、数量急剧上升。2015年1至5月,我院受理醉驾类案件16件16人,其中涉嫌危险驾驶罪15件15人,涉嫌交通肇事罪1件1人,人数比2014年同比增长100%,比2013年同比增长400%。
2、男性驾驶员成为醉驾的“主力军”。今年受理的16件醉驾案件中,所有醉驾者均为男性,反映出男性驾驶员对酒精的依赖性较强及法律观念较弱。
3、醉驾者酒精测试含量均较高。从酒精含量测试数据来看(以吹气和血液检测中数值较大的为准),酒精含量在80mg/ml至100mg/ml的仅为2人,100mg/ml至200mg/ml之间的有8人,200mg/ml以上的有5人,其中最高值达到293.77mg/100ml。
4、醉驾时间集中在晚上。16名醉驾者中,有14名于晚上7点至凌晨1点期间酒后驾车,占总数的87.5%。
二、醉驾数量上升的原因
1、驾驶员法律意识与社会公共安全意识淡薄。绝大部分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导致醉驾屡禁不绝。另外,今年受理的醉驾案中驾乘摩托车的有8人,同时大部分醉驾者大量饮酒后还搭载他人,完全不顾及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发生危险的系数非常高,反映出醉驾者及搭乘者心理上对于醉酒驾驶本身的危险性漠视。
2、社会公众对酒驾的举报增多。随着人民群众对醉驾危险性认识的提高,遇到醉驾情况后报警不断增多。今年受理的16件危险驾驶案件,8件为驾驶员酒后驾车碰撞行人、防护栏、汽车及摩托车后被举报。
3、交警部门加大了对酒驾行为的查处力度。近两年来,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对酒驾从专项整治变为常态化治理。同时,交警提高了对酒驾的查处技术,对所有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首先进行酒精检测,这对驾驶员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4、查获醉驾后的处理力度不够。一是交警部门查获醉驾者后对其一律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今年受理的15件危险驾驶案件均没有适用拘留措施,甚至有个案中的醉驾者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二是法院判决时主要采取缓刑并处罚金的处罚方式,今年没有因醉驾而判实刑的案件。这在客观上助长了醉驾者的漠视法律的心理。
三、遏止醉驾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1、加大禁止酒驾的宣传力度。构建政府重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禁止酒驾工作大格局,行政、司法、媒体等部门应相互配合,通过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开展以案说法工作,形成长期有效的宣传模式,并不断创新宣传内容和方式。组织新闻记者随警作战,曝光一批交警查处酒驾的行为,扩大宣传影响面,同时要做好后续跟踪报道。深入边远农村、乡镇,依托当地村委会、广播电视站宣传酒驾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2、加大对酒驾的整治力度。交警部门要建立长效性、持续性的酒后驾驶整治机制,将集中检查与日常执勤相结合,灵活采用常规检查、突袭检查、异地用警、交叉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特别针对节假日、凌晨时段、雨雪雾霾天气及相对偏远区域进行检查,实现整治行动常态化。对于有逃避检查、不服从交警依法查处、取保候审后潜逃等情况的醉驾当事人,应予适用拘留或逮捕措施。对于酒驾但未达到醉驾程度的当事人,严格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以达到警诫效果。
3、加大对醉驾的刑事处罚力度。一是限制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对于严重醉驾者或造成财物毁损的,应立即拘留,并尽快查清案情移送审查起诉。二是适当提高拘役实刑的适用率。审判机关应依据醉驾者的酒精检测数值、具体案情及悔罪态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重处罚的情节,严格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适当提高对醉驾者拘役实刑的适用比例,减少缓刑的适用,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