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岐平
近年来,随着社会整体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我院受理的文件检验案件明显增加。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文检鉴定人员,笔者认为送检检察人员对文件检验送检的认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不清楚什么是文件检验,文件检验的“文件”是什么,狭义地认为文件检验就是笔迹检验,文件检验中的“文件”就是载字的纸;第二,不清楚文件检验中的检验材料和样本材料的区别,误认为检验材料就是样本材料;第三,对文件检验的送检,简单地认为只要有文字就能进行文件检验,进行检验就一定能鉴定出结果;第四,认为文件检验鉴定人不需要了解案情,只需对检验材料与样本材料做出是否同一的鉴定。针对以上存在问题,笔者浅谈几点看法,并提出文件检验送检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供参考。
一、文件检验的概念
文件检验,简称“文检”,又称文书检验,作为一门科学技术,它是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科学检验确定文件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从而为侦查、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一种手段。
1、由于当前刑事诉讼中对物证、书证的文检检验最常见表现为笔迹检验,特别在经济犯罪案件件中涉及的比例更大,很多基层法院及检察人员认为文件检验仅仅是单一的笔迹检验。其实文件检验还包括:没有文字标记的人像检验,其所检验的就是人像照片上所反映的人的相貌;言语识别检验,检验的就是文件作者运用语言写出来的或说出来的话;印刷文件检验,检验的就是在文件上形成的图案、线条等有关痕迹;污损文件检验,检验的就是遭受人为破坏、自然条件影响而发生变化;文件材料检验,所检验的就是文件必须使用的油墨、纸张等原材料;声纹鉴定也属于文件检验的范畴,它是对记录了被鉴定人的声音与案件中所要鉴定的声音是否同一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方法,检验的就是能反映不同人声纹信息的图谱。
2、文件检验中的文件,是以文字、图形及其他语言信息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书证、物证。通常以纸张为载体,如书信、契约、证书等,有的则以布、墙为载体,如书写在墙上的血书。有的不以纸张为载体,亦不以布、墙为载体,如人像检验中的照片上所反映出的人的相貌特征、声纹鉴定等,其图谱不以纸张为载体。文件作为一种物证、书证,具有其特定的法律意义。但并非所有的文件都是文件检验中所指的文件,它必须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能够为侦查案件、审判工作提供证据或证明案件中的某些事实。如果不能作为案件证据使用,就不能成为文件检验中的文件,对其检验也就毫无意义。所以送检人员要明确文件与案件的关系,文件在案件中能否起到物证、书证的证明作用。
二、文件检验的检验材料和样本材料
1、通过与送检检察人员的接触和受理案件的实践,笔者看到有的检察人员常将检验材料与样本材料相混淆,误认为样本材料就是检验材料。所谓检验材料,简称检材,是犯罪现场发现的以文字、图形及其他语言等各种形式表现的物证、书证。如笔迹鉴定中的检验材料就是案件中的物证笔迹,样本材料就是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通过鉴定物证笔迹与样本材料上的笔迹,来认定两者是否同一。
2、并非所有的文件都能进行文件检验。有的检察人员简单地认为,只要是文件就能进行检验,就能鉴定出结果。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受各方面条件的影响,有的文件不一定具备检验条件,也就不一定能得出检验结果。如有的文件物证字迹不清楚、不完整,文字字数少,笔画模糊不清,找不到原件,收集的笔迹样本条件差,样本材料不充分,没有相同的笔迹样本,有笔迹样本而无法收集,这些情况都使得检验难以进行。
3、在查验文件物证时,由于检察人员对文件的不妥提取、运送和保存,也会给文件检验带来一定困难,有的甚至得出相反的结果。如有的需要透光检验的文件,由于被检察人员粘贴在另一纸上,无法进行检验,有的一旦与被粘贴的纸张分离就会破坏检验材料,给检验带来很大的不便。
4、在文件检验过程中,有的送检检察人员认为鉴定人没必要了解案情,认为了解案情会先入为主,会影响文件检验。正是这种错误的认识,使送检检察人员在送检检验文件过程中,常常只送检验材料及样本材料,不愿意向鉴定人提供相关案情。其实案情是犯罪过程的记录,是客观实际的反映,通过了解案情,文检技术人员可以更全面、细致地分析相关案件情况,分析被鉴定人与检验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掌握被鉴定人的文字材料、书写技能和书写水平的高低等,能够更及时、充分、准确地做出文件检验结论。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为了便于鉴定人及时、客观、准确地做出鉴定结论,检察人员在送检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送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特别是印刷文件检验、文件材料检验等,因为检验材料的照片、复印件不能清晰反映检验材料的细节特征,有的不送检验材料原件甚至根本无法检验,如污损文件检验等。
2、向鉴定文检技术人员提供详细、全面的案件情况材料,使文检技术人员能分析案情、研究案件的性质,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对检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出客观、科学的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