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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时机的设想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3-09-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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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期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3年4月3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时机的设想

黄幸爱

 

【内容提要】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为了增加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制度进行了细化,但对于审查时机规定不详细。笔者认为,为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有必要对审查时机进行细化。

【关键词】  羁押    审查时机

为了改变目前羁押率过高的状况,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增加对被羁押人的司法救济途径,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规定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

由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新制度,为了增加该制度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此前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中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做了细化,明确了职责分工、审查途径、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内容。

《规则》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细化,解决了谁来审查、审查什么、如何审查的问题;但对于审查的介入时机,《规则》规定并不详细,只在第617条简单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笔者认为,应该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审查时机进行明确,才能更好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减少“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现象。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立法精神,检察机关应对所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但,由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数量较大,且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不可能就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审查时机作一个单一的规定。根据法律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方式可以分两种,一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即主动启动;二是检察机关依申请启动,即被动启动。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时机应该根据审查启动方式的不同而采取多途径、多层次的审查方法,这样才能在检察人员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减少工作量,提高审查效率。

一、被动启动的审查时机

《规则》第6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则》第618条实际上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申请审查的权利,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一个对羁押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时,检察机关应自接受申请后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出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是否需要变更强制措施。

二、主动启动的审查时机

由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数量较多,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量相当大,且不是一次审查就能够结束,需要分阶段多次进行,为提高审查的效率,必须采取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时机进行。笔者认为,可以根据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来区分审查时机。

对于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妇女、年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初犯、偶犯、过失犯、从犯、胁从犯等,如果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往往也会建议公安机关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建议公安机关在捕后1520个工作日内移送审查起诉。对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对象,应进行动态审查,分阶段多次审查,当发现可能已出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对于涉嫌犯罪情节严重、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实施暴力型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的主犯、实行犯,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类案件往往涉案人员比较多,犯罪事实的查清、证据的收集固定需要相对长的时间。为保障侦查机关的侦查时间,又最大限度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长时间羁押,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可以选择以下几个时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1、逮捕期限届满需要延长时进行审查。侦查机关在逮捕期限届满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必须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侦监部门进行审批。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理由主要是案情复杂、取证困难、量刑较重,以往审查的重点是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是否成立,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监部门应加强对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严格把关,同时必须将羁押必要性作为审查内容之一。

2、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进行审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虽然不需要经检察机关同意,但正因为如此,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羁押,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抓住此时机,将其作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时机,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

3、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时进行审查。案件在侦查终结即将进入公诉环节时,此时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相对已经比较清晰,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因此,公诉部门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对于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须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4、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时进行审查。法院一旦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意味着案件已出现一些可能影响判决的情形。此时,公诉部门应该进行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查看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查看是否存在变相超审限和对被告人的超期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