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审讯的影响小议
2005年,高检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之后,高检院又陆续下文要求自侦案件中逐步将询问证人的过程也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我院于2009年初正式使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两年多以来,效果比较明显。按照一般的理解,作为证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能最真实地还原讯问或询问过程,巩固笔录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但从这两年多来的办案实践中看,笔者认为,同步录音录像的更重要的意义,体现在案件的侦查审讯过程之中:
一、对办案人员的影响
同步录音录像对办案人员的影响,首先就是规范了侦查人员的办案方式。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审讯方式将全部暴露在同步录音录像之下无所遁形。威严与逼供、策略与诱供的区别往往只在一线之间,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摈弃以前那种粗放型的审讯方式,努力提高审讯技巧。其次,同步录音录像也为办案人员提供了保护。面对审判,犯罪嫌疑人很可能采取污蔑侦查人员逼供诱供的方式进行翻供,此时如果只有文字记录的笔录,面对这种情况就显得很无力。同步录音录像弥补了文字笔录的这个缺陷。
二、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
无论是主动交代还是接受审讯时才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都存在一个极大的矛盾,即一方面希望坦白交代争取从宽处理,另一方面也在忧虑自己所交代的罪行是否已被检察机关掌握,担心交代得越多处理得越重。这种矛盾心理往往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反复出现。同步录音录像就等于给予了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的勇气支持。因为犯罪嫌疑人一旦选择了坦白,同步录音录像就等于断却了其因畏罪而翻供的退路,对其进一步坦白交代有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三、对案件知情人的影响
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案件知情者的心理是复杂多样的,基于不同的心理,知情人往往会有不同的态度。有的知情人会尽力配合,也有的会故意隐瞒事实或虚构捏造事实,而后者又大体可分为事不关己随意回答、怕遭打击报复、扰乱侦查方向、诬告陷害等四种类型。在询问的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能让被询问人明白接受询问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促使知情人如实作证;另一方面对其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企图扰乱侦查方向的行为有一定的阻吓作用。
四、对案件侦查进程的影响
自侦案件就好像一场战役,如果把资料搜集看作是是战前准备,那么审讯就代表着双方斗智斗勇的正面交锋。由于法律规定连续审讯最长不能超过12小时,这12小时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就显得尤其重要,是顺利突破还是放虎归山往往就取决于这12个小时。在以往的审讯中,面对同时采集几名被调查人笔录的情况,只能分组审讯几个对象,而且审讯中只能依靠审讯人员的个人临场发挥,待审讯到一定程度才能汇总分析、制定对策,因此往往贻误了突破案件的最佳战机。自从有了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多组审讯同时进行时,所有的信息都能在监控室及指挥室即时同步汇总,侦查指挥人员便能第一时间全面掌握整个审讯情况,及时调整审讯方向和根据情况选择不同的审讯策略,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再者,利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能清楚地观察并记录下对象接受调查过程中神态动作等方面的细微变化,这对于分析对象心理、判断其交代内容的真实性有极大帮助,为案件突破口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参考。
第三,同步录音录像还有利于应对审讯过程中的突发情况。由于同步录音录像是多角度的同步录像,有助于及时发现审讯对象避开审讯人员视线而自伤自残或其它危险行为,更能保障审讯对象的人身安全以及审讯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