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赵锡华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实施刑事立案监督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又是侦查监督部门的“三项职责”之一。现行刑诉法以及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为刑事立案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哪些是立案监督的范围,应采取什么方法开展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法律滞后,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专门对立案监督有关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对促进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具体立案监督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上对刑事立案监督进行完善,并扩大线索来源,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以提高立案监督实际成效。
一、当前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安机关存在抵触情绪。有部分公安干警认为立案监督就是检察院没事找事,故意找公安机关的麻烦,不能客观地站在通过立案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维护法制权威,促进公平正义这一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甚至有个别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也不同程度的反映出这种思想。这种不正确思想表现在行动上,就是对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主动接受少,被动应付多,能推就推,能拖就拖。另外,公安机关考核机制的设计也实际上增加了立案监督的难度。当前,所有被立案监督的案件都是考核的扣分项,这一导向作用无形中增加了公安机关对立案监督工作的抵触情绪。
2、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完善。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立案监督工作出台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专门规范、细化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与程序,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举报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时间不明确。比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至于这一决定需多长时间作出则没有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视案情自行掌握。这就导致个别公安机关或侦查办案人员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侦查标准但又担心检察机关对其立案监督,因而故意拖延,迟迟不予明确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导致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无法正常运行。
3、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少。目前,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控告人举报;二是办理批捕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三是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不立案、撤案定期检查发现。其中,控告人举报仍是目前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最主要来源。而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普通群众大多对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了解甚少,不懂得在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后可以采取提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这一救济措施,这也是检察机关受理受害人控告相对较少的直接原因。而且如前所述,即使发现了立案监督线索,要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亦困难重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