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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检察部门开展诉讼监督的难点及破解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1-02-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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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检察部门开展诉讼监督的难点及破解

何妙谊

 

摘要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具体监督形式,控告申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具有开展诉讼监督的具体职能,积极探索推进控申诉讼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文从分析控申检察部门的职能定位入手,分析了控申检察部门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并提出了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控申 诉讼监督 难点 破解

 

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具体监督形式,可以定义为: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依照法定程序,督促纠正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保障诉讼程序正当合法的一项专门性的活动。控告申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具有开展诉讼监督的具体职能,认真研究控申部门当前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积极探索推进控申诉讼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控申部门开展诉讼监督的职能定位

(一)主要途径

结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具体职能,其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职能定位主要是指在开展的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等各项控申具体工作中,根据法律或其他制度规范依法开展的各项对诉讼环节的直接或间接监督。具体而言,其监督途径包括:

1、行使管理举报、控告线索的职责,通过负责登记、审查、分流、督办和管理各类举报、控告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线索,行使诉讼监督职能,对各类案件线索的办理单位或部门进行专门监督。

2、行使接待涉法涉诉信访的职责,通过办理各类信访案件、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案件,一方面,单独行使诉讼监督权,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纠正错误通知书等方式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项诉讼工作环节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直接监督。另一方面,通过登记、审查、分流、督办和管理各类有关诉讼监督的信访事项,行使诉讼监督职能,进行间接监督。

3、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通过复查对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刑事申诉案件,对法院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监督,通过复查不服本院或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对决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

4、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发现原办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对错捕、错诉、错判的案件进行监督。

(二)特点

区别于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与行政诉讼监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展诉讼监督具有以下特点:

1、事后性。如刑事申诉案件主要为两类内容,一是处理不服检察机关各种决定的申诉案件,二是受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区别于刑事诉讼中对审判活动的直接监督与事中监督,刑事申诉是通过受理申诉启动的,且案件均为已经过若干诉讼环节处理的案件,是一种事后监督。

2、全面性。不同于侦查监督部门、民行检察部门的诉讼监督,控申部门进行的监督,是对诉讼全过程的监督。监督事项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判决裁定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几乎涵盖了刑事诉讼工作的全部流程和大多数领域。监督对象广泛,既包括法院,也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内部业务部门、下级检察院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3、复杂性。控申部门所办理案件多是已经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法制部门,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公诉,基层或上级法院已经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了多个环节的审查把关的,要审查发现诉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对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有全面的把握。此外,控申诉讼监督的案件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为妥善办理案件,需结合具体案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4、针对性。与一般刑事监督不同,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除审查案件实体与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规定和有关业务规范外,对诉讼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进行监督外,更要结合申诉人或信访人提出的具体申诉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提出既能维护当事人利益,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息诉方案,切实化解社会矛盾。

二、开展诉讼监督的难点

(一)缺乏专门的诉讼监督程序

控申部门开展诉讼监督没有专门的程序可以遵循。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开展诉讼监督工作中,建立了一些相应的工作机制,但部分机制还有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在某些程序问题上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并无明确规定。失去在立法层面上对程序的规定,诉讼监督就缺乏刚性手段,无法取得实效。目前常用的诉讼监督手段有以口头方式对侦查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轻微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监督,或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书面形式进行监督。但以口头方式进行的监督因缺乏必要的记载无从考察,以书面方式作出的监督则跟踪督促力度不够。

(二)线索来源和信息渠道不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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