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诉阶段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轻微刑事案件实施快速办理机制,以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办理一批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笔者将依据该《意见》对公诉阶段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轻微刑事案件的界定
依照《意见》的规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此规定,案情简单,是指犯罪的形成、发展过程较为简单,涉及到的人和事简单明了,法律关系、证明关系及证明的过程都较为简单无疑难问题存在。事实清楚,是指何人于何时在何地实施了什么犯罪、侵犯了何种法益、造成何种后果等清楚明了。证据确实、充分则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此规定是界定轻微刑事案件的量刑条件。但应注意该“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包括法定刑与宣告刑两种情况。前者是指刑法明文规定某种犯罪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此类均是一些案情简单、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因此对其的量刑也较轻。后者是指行为人最后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此类案件是指行为人所犯罪行较重,但因其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协从犯、退赔经济损失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在本应判处较重刑罚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承办人在遇到此类案件时须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做出明确判断,以决定是否可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此规定是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前提条件。它要求行为人承认自己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这种犯罪事实要求是基本犯罪事实即可,而不要求行为人对其作案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均作清楚无误的承认。只有行为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才能体现其主观上悔罪态度好、希望接受快速审理的意愿,才能实现诉讼环节的实质性的快速进行。
(四)适用法律无争议。此规定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无异议。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为人本身也承认实施了某种行为,但其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认为其行为构成彼种犯罪。对于这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显然不宜适用快速办案机制。
二、快速办理的时限
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部门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无法在一个月内审结的,可以延长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退回补充侦查的,侦查机关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且最多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此,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一般案件,公诉部门实际上有五个月的办案期限,而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则可以达到六个半月。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且也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鉴于此,必须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作出合理的限定。依据《意见》的规定,轻微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限定在二十日之内。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决定。如上文所述,轻微刑事案件均是案情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且对适用法律无异议的案件,此类案件整个法律关系清楚,定罪量刑较为简单,无需退回补充侦查或提交检委会讨论,承办人员的阅卷、审讯、制作审查报告、报由主管领导审批等工作完全可以在二十日之内完成。二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确立较短的办案期限,实现案件的快速办理,使有罪的人及时得到惩处,无罪的人及时被释放,被害人及时得到精神抚慰与物质赔偿,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及时得以恢复,避免因拖延办案而引发的新的社会矛盾,体现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
但必须要指出两点:一是注意快速办理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变。即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人翻供、需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况出现时,应及时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而不受该二十日期限的限制。二是实现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需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及审判各个环节均实行快速办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合法拖延”办案期限,均会使本机制失去其实质意义。
三、构建合理的办案机制
1、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出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而其中所贯穿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它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为依据,考虑不同的量刑情节,对不同的行为人、不同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实现打击犯罪、威慑犯罪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正是通过对案情简单的案件实现快速办理这一方式,实现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预防犯罪的目的,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由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主要适用于案情简单的案件,行为人通常具有亲友邻里关系、初犯、过失犯、中止、未遂、自首、未成年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实现对此类案件的快速办理,并根据案情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起诉后建议法院从轻处罚,一方面可有效减少行为人对司法追诉的抵触情绪,通过行为人尽快承担其刑事责任的方式,使其尽快回归社会,实现对罪犯的改造;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地安抚被害人,使被害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心理安慰与补偿,以避免因案件久拖不决而引起的被害人对司法工作的不信任或者误解,有效制止被害人自己采取过激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引起的新的社会矛盾。因此,在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增强法律权威性,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2、探索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是通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实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的一种方式,这与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公诉部门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作用,对凡是符合和解条件的,可以优先考虑运用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进行刑事和解,并根据和解结果、具体案情等情况对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
必须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刑事和解久拖不决与快速办理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当事人因对赔偿数额不能在短时间内达成协议,或因犯罪嫌疑人一方在短期内筹措赔偿资金有困难,从而导致案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审结。在此情况下,承办人应提前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案件的性质、快速办理与刑事和解的目的,给双方当事人限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其在此期限内完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相应的赔偿义务,从而实现案件双赢的效果。
3、与量刑建议相结合,加强对审判机关的监督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案件,公诉人在提起公诉时一般会书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此种审判方式时公诉人是无须出庭支持公诉的,这就导致检察机关无法监督审判机关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而量刑建议则是加强审判监督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因此,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公诉人在提起公诉时,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向法院提出书面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公诉人可根据案情提出较为具体的量刑建议,如判缓刑、单处罚金等,实现对审判程序的监督。
4、建立合理的业绩考评机制,促进案件质量提高
如上所述,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承办人可依法对案件提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但检察机关内部对案件的不起诉率有较为严格的控制,这种严格的不起诉率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存在较大的冲突,同时也降低了承办人办案的积极性。因此建立合理的业绩考评机制,取消检察机关内部对不起诉率的控制,特别是对酌定不起诉率的限制,是提高办案效率的有效方式之一。同时,可建立新的促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考评机制,如把办理此类案件的数量与年终业绩考核挂钩,将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适用刑事和解、提起量刑建议的数量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并综合其办案的社会效果如上访率、上诉率等,纳入对案件质量的考评体系,都将有效提高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适用率,也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