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和解机制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区琳
民行申诉和解是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新出现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其含义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等法律文书,当事人一方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前,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适当调整的一种程序和过程。目前,虽然民行申诉和解制度并未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但司法实践表明,随着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民行申诉和解在减少讼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正日益发挥出其特殊作用。加强对民行申诉和解工作的研究,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
一、民行申诉和解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抗诉是《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监督执行的唯一规定方式,其引发的诉讼效果使之成为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最具强制力的手段。然而,通过诉讼过程实现监督的方式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一般情况下诉讼程序要经过提请抗诉、上级院抗诉、二审法院重审等多个程序,而且再审使得原生效法律文书所设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归于不确定状态,不但往往导致效能低下,监督适用范围也不够全面。但如果当事人通过和解服判息诉,不但维护司法权威,而且节约了纠纷化解的成本,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二)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就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请抗诉案件情况看,当事人申请抗诉一般是在迫于困境情况下的一种无奈选择。这类案件具有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容易激化、易引发社会矛盾等特点,易引起冲突。检察机关如果通过和解的努力,使诉讼当事人双方谅解,自觉实现权利义务,既可以兼顾维护当事人各自利益,又可以将纠纷解决在基层,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和解已成为民行检察重要的监督方式。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只有极少数民行申诉案件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得到解决,绝大多数因不符合抗诉条件或不宜抗诉而需做服判息诉工作。以我院为例,2003年以来,该院共办理民行申诉案件45件,建抗、提抗的共有4件,有91.1%的案件均作和解息诉处理。民行工作传统的重抗诉轻息诉和解格局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群众需求,而检察和解等非诉手段作用大幅提升,其可以通过沟通疏导,释法析理,促成和解协议达成等手段实现案结事了。可以说,民行检察和解是民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二、民行申诉和解方法的创新
注重探索方式方法是成功办理民行申诉和解案件的关键,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多方面多角度促成案件当事人意见一致,才真正实现申诉案件案结事了,确保民行和解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倾注情感,争取利益双赢
受理民行申诉案件后,承办人应积极主动与申诉双方当事人会面,坚持“一张笑脸、一杯清茶、一份承诺”的工作理念,通过对当事人的“听”和“探”,在沟通中全面了解纠纷产生的根源及案件发展的基本情况,了解当事人有无和解的意愿和可能。在办案过程中,承办人还应对每一起案件做到“四个了解”,即“了解案件的焦点、了解纠纷的起因及背景、了解当事人的秉性脾气、了解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对案情和事实心中有数,关注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与合法权益,依法尽我们所能争取双方利益最大化,通过实际行动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有的放矢地开展和解工作。如我院去年办理的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石鹤利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诉一案,法院两次强制执行均受到村民阻挠而未能进行,为维护辖区农村的和谐稳定,妥善处理案件,案件承办人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意见,仔细审查了案卷资料,认为该案虽然不符合提请抗诉条件,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双方能达成和解协议,不但能使双方达成谅解,亦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办案思路后,承办人主动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发现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向,但和解数额相差较大。为化解双方的分歧,案件承办人一方面从不同角度继续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另一方面,主动向申诉人分析该案处理结果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并向申诉人承诺会尽最大的努力保护申诉人集体的合法财产,消除申诉人的疑虑。经过多次思想沟通,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使该宗涉案金额200多万元的涉农申诉案件最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获得双方当事人的称赞与肯定,申诉人还向我院赠送锦旗以表示感谢。
(二)细致审查,注重平息纷争
办案人员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过程中,不但要仔细审查案件资料,还要审查双方是否有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在接访过程中,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申诉人,细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申诉人正确对待自己的诉讼请求。同时,认真听取被申诉人反驳意见,引导被申诉人换位思考,权衡利弊,积极为当事人提供自愿和解的机会。例如我院办案人员全面审查江门市怡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诉案的案卷资料后,发现法院判决存在一定的问题,同时得知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向,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双方当事人因长期诉讼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减少因抗诉带来的诉累,承办人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单独沟通,想方设法从不同的方面向双方讲述案件的情况,不断沟通思想,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成功平息了双方当事人之间长达14年的民事纠纷,取得了比抗诉更好的效果。该案涉案金额400多万元,是我院建院以来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宗民事纠纷案件。
(三)部门协作,整合优势
为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办理复杂民行案件中的职能优势,民行科结合案件实际,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对案件关键问题的联合处理寻求案件和解突破口。如今年我院办理的高某与谢某因借款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中,民行科依靠技术部门在对案件核心证据作出科学鉴定的基础上,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心结。经审查案卷资料,承办人员发现被申诉人谢某提供的证据互相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高某与谢某的借款事实,但申诉人高某一直声称案件证据之一的手书借条部分内容是篡改的。由于该借条为该案核心证据,承办人员深刻地认识到充分的调查与确凿的证据是解决该案的根本保障,提出直接会同技术部门通过痕迹鉴定印证高某证词的真实性,并到人民法院调取了证据的原件仔细研究,发现手书借条有细微的改动痕迹。针对这一疑点,我院再次组织技术力量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证实借条的确曾被篡改过。为圆满平息纠纷,承办人员以鉴定结果为突破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与耐心的劝导,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力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称赞。
三、完善民行申诉和解程序的建议
为确保和解案件的质量,要以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作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解的主要依据,通过明确适用条件、原则、操作程序,规范民行和解工作的运作。
一是准确把握适用条件。民行检察部门应将适用范围准确锁定在存在矛盾不大、判决裁定确有不妥、具有一定申诉理由的案件,受理符合适用条件的民行申诉案件后紧紧抓住问题关键,发现当事人有和解可能,且该和解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涉及职务违法和犯罪情形的,优先考虑通过检察和解方式结案,形成和解结案优先机制。
二是严格遵循和解原则。在办理民行和解案件的过程中,坚持自愿、合法、中立的原则,以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和解为前提开展和解工作,并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摆正作为法律监督者对涉案各方平等对待的中立位置,把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与当事人意思自治有机结合起来。
三是确立和解程序。在操作程序上,注重把好受案审查关和结案关,对判决裁定有瑕疵,但抗诉条件不充分或抗诉效果差的案件进行重点分析。在承办人主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要求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从程序上保证案件依法处理,避免因为程序不完善而引发新的矛盾。此外,为及早消除矛盾,贯彻和谐监督理念,还要注意将和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受理、审查、移送、再审各个环节,全力做好当事人的和解息诉工作,增强案件办理的成效。如我院办理的陈某关于法院超额查封财产的申诉案,承办人在受理阶段通过释法说理促使申诉人加强与承办法官的联系,并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财产保全调解协议,既平息了双方当事人的纷争,又保证了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是注意与法院沟通联系。对于一方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敦促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办理执行终结手续,使和解工作与法院执行工作衔接协调、统筹一致,确保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
五是及时督促履行和解协议。一旦双方形成一致意见,承办人就向当事人申明达成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保证信守承诺,履行调解内容。在确定处理方案时就把“一次性结清案款”作为和解方案的一部分和一方作出让步的重要依据,力争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时,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履行,真正达到案结事了,防止节外生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