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出庭能力建设,提升出庭公诉水平
林丹婷
“以审判为中心”在理论界称之为审判中心主义,指以审判特别是庭审作为诉讼的中心,强调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能有效避免庭审走过场、形式化,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而公诉人作为庭审的重要参与者,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出庭质量,因此必须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
一、目前出庭公诉工作存在的问题
因各地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岗位流动较快、公诉人员新且公诉经验不足的情况,导致在开庭工作中存在一些公诉人员庭前准备工作、庭中应对经验、庭后总结工作均存在不足的缺陷。
(一)庭前准备工作不足
公诉工作普遍性存在重点前置的问题,因审结案件压力大,因此在案件办结移送法院后,对庭前预测较少。第一,公诉人过于重视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制作审结报告,认为把案件起诉到法院就等于把工作完成,忽视下一阶段的庭审工作,较少对找出证据中的薄弱环节、完善瑕疵证据、明确辩论焦点、预测辩护人的提问等进行准备,以至于在法庭辩论中难以回应辩护人的观点,处于较为被动的位置。其次,法院在安排开庭时一般是安排由一个承办法官审判其承办的不同案件,而这些不同案件中在公诉部门的审查起诉阶段是由不同的承办人办理的,由于公诉部门案多人少,有时安排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可能不是该案件的承办人,造成了出庭的公诉人对案件不熟悉以至于降低庭审效率及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第三,个别公诉人员制作公诉意见书过于模式化,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只是照着提前拟写好的公诉词宣读,并没有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对公诉意见固有的格式及内容进行修改,且发表的公诉意见一般只注重对案件总结及事实证据、量刑理由进行论证,淡化法治教育部分。
(二)庭中应对能力不足
1、在庭审中心主义趋势下,对于证据审查的心态转化仍不到位。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是确保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完成。改革带来的挑战在辩护律师的介入后更为严峻。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其角度、深度和态度等不同于公安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供述、陈述可能出现差异,甚至出现串供、翻供、证据变化等情况,增加公诉人审查证据的困难性和复杂性。但仍有个别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过于看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对与其口供相印证的其他证据审查力度不足。例如对有审讯录音录像或者监控的,轻信录音录像和监控作为证据的地位,而忽略审查录音录像本身的附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问题、忽略监控证明力的问题等。一旦遇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人会处于较为被动的位置。
2、庭审工作作为一盘棋,庭审节奏的掌控需要审诉有效的分工合作,公诉人在此方面仍需加强与审判组成人员的磨合沟通。目前我院公诉人在出庭时也有遇到一些审判人员对庭审掌控方面不足的问题。一是对一些案件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时,没有做到准确和突出。二是对于一些问题的处理不及时,如对一宗庭前会议阶段律师提出的案件管辖权问题,法院一直到案件进行到正式庭审的质证阶段结束,才宣布对该案有管辖权,显然已经错过了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时机。三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书记员对公诉人在庭审举证中提出的专业的名词术语不熟悉,导致跟不上公诉人的节奏,记录速度过慢,拖慢庭审节奏。四是有时个别法官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也有不足。而公诉人作为诉讼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方,担负着支持公诉、指控犯罪的重要职责,在此过程中公诉人需要适当地掌握庭审的主动权,在必要的时候需予以提醒与沟通。
3、与律师的庭审对抗经验显不足。国家正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对保证律师会见权、调查权和阅卷权有明确要求。律师介入制度的完善对于国家的法律进程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基于大多数案件并无律师参与,因此公诉人在庭审对抗方面的锻炼和经验容易有欠缺。且不同的辩护人有不同的辩护技巧,这也增加了庭审中辩护对抗出现问题的不确定性,尤其目前社会上有一些所谓的“人权”律师及“死磕派”律师,对庭审的各个环节进行刁难,甚至对合法的庭审程序进行挑战。也有个别辩护人参与案件后违反律师职业操守,与被告人通谋,也为庭审工作增添难度。如我院在办理一宗案件中,庭审时被告人在质疑证据内容时错口承认曾有看过律师复制的材料,但在公诉人进行确认与辩护人对质时法庭审判人员并不支持,对于这一类庭审中发现可能存在辩护人违规的情况,庭审中不能过于纠缠,但在庭后再处理时被告人和辩护人已经有所准备,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也就难以查证,公诉人往往也就不再深究,对此类现象起不到有效的监督和自治作用。
(三)庭后总结工作不足
我院公诉部门对庭审后总结较少,存在一些共性问题重复犯的情况。每一宗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性,结案及庭审后应善于总结,不仅要思考该案的证据要怎样才能补足,也要思考庭审时面对律师抛出的疑难问题要如何解决,才能从案中吸取教训,找出案件规律性经验,提高自身的各项能力,为再次办案提供有益借鉴。
二、提高出庭公诉水平的对策及建议
(一)转变思想,重视出庭公诉。“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控辩对抗的加强及证据规则的完整,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及决定性阶段,公诉部门不仅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在理念上摒弃既往“侦查中心主义”下的办案流程,转变对侦查结论过度盲从、照单全收的办案态度,必要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从审查起诉伊始,就应当做到角色定位上的正确转换,保证案件质量,更要重视出庭公诉,做好出庭公诉工作。
(二)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一是继续强化庭前证据审查。坚持“刑事无小案”的态度,每案均细致入微的分析,确保审查到位,进一步核实、固定和完善各项证据,既包括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证据。坚持严把起诉标准,重视客观性证据审查,保证所有证据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即使被告人翻供翻证也不影响定罪。二是做好庭前的预测工作。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出薄弱环节,预测控辩双方辩论焦点,对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护意见做好应对准备;认真准备公诉意见书,除向审判庭阐述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建议,还要包含法制教育,善于运用语言技巧,注意运用群众语言,加强释法说理,普及法律常识,剖析犯罪原因,阐述警示意义,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激发法庭和旁听人员共鸣,提升庭审综合效果。
(三)强化培训制度。一是定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国家公诉人办案规范手册》及相关法律规定,强化理论基础。二是开展出庭公诉技能系列实训。以提升出庭公诉技能为重点,培训前逐庭考核汇总出日常工作出现的重点问题,包括庭前准备不充分,法庭辩论应对能力有待提高等。培训时设置模拟法庭,选取本院办理的公诉案件,由案件原承办人担任被告人或辩护人,进行反向模拟,锻炼公诉人的心理素质、强化公诉人的应变能力、增加公诉人的实践经验。三是组织观摩庭审活动。通过组织旁听优秀公诉人办理的疑难复杂案件的庭审,学习优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和运用证据证实犯罪的水平,优化举证示证模式,提升质证论辩水平。
(四)注重庭后分析总结。实行每案一总结制度,每一个案件尤其是新罪名、疑难复杂等案件诉讼终结后,对案件的法庭证据标准、案件定性及处理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找出案件规律性经验,为今后办案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