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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7-08-10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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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健怡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牵头联合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及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予以救助。201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加强和规范了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近年来,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和当地党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司法救助工作在救助的范围、数量、标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解决了一大批群众的燃眉之急,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为民形象的提高。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这一制度确立的时间不长,在救助条件、标准、资金等方面还存在些许问题和不足,可操作性还不强,影响了司法救助作用的进一步发挥。笔者通过分析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合理化建议,以实现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一、当前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政法机关各自开展救助,缺乏专门统一的救助机构。2014年中政委的实施意见从宏观上确立了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明确了公检法及司法行政机关均负有司法救助的主体责任,各自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统一报当地党委政法委审批后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支出。因业务类型有别,司法救助工作分散于各政法机关内设机构,对当事人的救助信息没有互通及反馈。2016年以来,基层检察院每年都有上级院统一划拨的专项救助资金,部分法院也有自己的执行救助款,向当事人告知、审查救助条件、提交报批程序、发放救助金,均可自行完成,不用上报当地党委政法委审批,各干各的,各单位审查救助标准、金额有差别,不够专业。这就造成救助信息更不顺畅,当地党委政法委也掌握不到当事人的救助情况,可能存在不同单位对同一当事人重复救助的现象。

2、救助目的动机存在认识偏差。司法救助以扶危济困为宗旨,以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以应助皆助为目标,努力做到使每一个受到侵害未得到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民事被侵权人获得来自国家的经济帮助。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救助的目的和动机依旧存在一些偏差。一是为结案而救助。为了提高结案率,对于案件双方当事人没能达赔偿和解、对没有执行能力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民事案件实行了救助,以利于案件的办结和后续工作。这种做法对被侵权人是给予了帮助,平息了激愤心理,却助长了侵权人逃避法律义务的心理。二是为息诉罢访救助。为达到使没有得到赔偿的当事人息诉罢访的目的而进行救助,这犹如饮鸩止渴,尤其一些案件当事人在采取过激上访行为后获得了司法救助,其结果在社会上往往起到了不良示范效果,彻底改变了司法救助的本来意义。

3、救助资金不足且难以追回。当前司法救助中,各单位救助资金来源于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拨付,资金不足,救助数额相对低。对于前期得到救助款的当事人,其刑事、民事案件后又得到合理赔偿并执行到位,但救助资金一般已很难追回,司法公信力及权威性因此受到损伤。

4、救助方式太单一。国家司法救助方式一般只是进行经济救助,主要以支付救助金为主,同时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种相互配合需要不同部门、不同单位进行,现在救助配套措施还不是很成熟,如何从精神上、法律援助上进行救助还有待探讨。

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增设专门司法救助机构。独立设立审核管理司法救助行为的专门机构,使司法救助与案件办理相分离,案件承办人对经其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具有加注意见并向当事人告知的职责,具体救助的审查、批准以及救助金的发放均由专门机构实施,避免了不同单位对个案救助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更利于统筹掌握整体救助情况和信息。司法救助作为国家对困难当事人的救济援助,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各政法机关作出的国家赔偿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如果仍需由各政法机关内设机构承担司法救助受理、审查、发放的职责,应经党委政法委审批同意,避免各自救助的情况,同时党委政法委对全辖区的司法救助情况也可进行登记管理。

2、明确司法救助的目的。通过制度建设、舆论宣传、案例引导,使社会公众、司法工作人员、党政部门的领导干部从思想上明确司法救助的目的和意义,摈弃为结案而救助,为息诉罢访而救助的错误认识和错误做法,坚决杜绝不闹不救助、小闹小救助、大闹多救助的恶性循环怪圈。司法救助是国家对没有履行能力或逃避履行义务的侵权人所做的替代性履行,对其不应免除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3、加强职能融合形成救助新合力。探索建立联动救助工作模式,内联外合,有效集中整合多方资源,争取救助工作效率的最大化。在现有的救助制度下,一是强化内部协作,坚持“全院一盘棋”工作思路。各业务科室之间建立良性协作关系,在救助案件线索移送、救助工作开展等方面积极探索有益合作形式,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二是强化外部协调,搞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财政、民政、卫生、教育、妇联、司法等机关单位建立救助联动机制,拓展救助的形式,在给予物质资金救助的基础上,为当事人争取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帮助和照顾。三是强化纵向联动,与上级院有效互动、沟通,对于救助案件情况能够及时汇报,争取上级院对当事人的救助资金、低保、教育等多方支持。

4、设立来源广泛的司法救助基金。一是政府拨付。政府财政拨付作为目前救助资金的唯一来源,在以后也将继续是司法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基金,政府根据上年度的救助数额适当调整后拨付本年度救助资金,从而保证救助基金的来源持续和稳定。二是社会募集。定期向社会公布司法救助情况,公开相关账目,赢得社会广泛信任,获取社会慈善机构及爱心人士的资金捐助与支持,实现集社会之全力进行救助弱者的救助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