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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贪干警职业良知的一些思考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7-10-17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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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贪干警职业良知的一些思考

周鸿俭

记得,我刚进来反贪局工作的时候,前辈们都是和我说:在反贪局工作首先要有艰苦奋斗的心理准备,加班加点、出差公干是常规情况,通宵审讯、“三过家门而不入”是“家常便饭”,并且还需要内心充满愧疚地接受家庭对自己只顾工作的亲情式抱怨。我听后毛骨悚然,都会反问一句:这不是正常人过的生活,你们为什么还是干反贪的工作呢?前辈们疲倦的眼神之中都会闪烁出坚定的目光地说:在反贪工作的人,靠的是自己对法律信仰的那份情怀,自己对追求公平正义的那份初心不改,只要能侦破案件,惩治罪犯,实现社会正义,再苦再累也值得了。我相信,无论何人听到以上那些肺腑之言都会肃然起敬,但是只有真正做过反贪工作的人,才知道奋战在反腐败斗争一线人员的那些辛酸、苦闷及荣辱。作为反贪队伍的一员,笔者认为,反贪干警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执法环境异常复杂,面临的考验积极严峻,他们能够在反腐败斗争的道路上斩荆披棘、毅然前行,主要靠的是坚守内心的那份职业良知。以下笔者谈谈对反贪干警职业良知的一些认识。

一、何为反贪干警的职业良知

“良知”是儒家阳明心学的核心理念,最早由孟子提出,是指天赋的道德观念和认识能力,《王阳明四句教》中“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的论述,明确指出社会大众对于良知的一般理解,良知是一般人根据心中的天理,即是世间的规矩、规律的认识,对事物的对与错、是与非所产生的一种价值判断。但是,我们清楚知道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广泛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面前,我们反贪干警所应具有的职业良知,是绝不允许干警们拥有不受限制的传统同情心,不能单纯用道德和感情去判断法律争议,以至于偏离合法性的前提。

笔者认为,反贪干警是执法人员,面对的均是高智商、实职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能否对世俗人情、人性和法律进行缜密的综合思量对于侦破案件来说极其重要。因此,反贪干警职业良知应该建立在对人情世俗的深刻把握和对人性深入洞察的基础之上,是对社会上普遍认可的“常识”、“常情”、“常理”的一种自知和认同,结合自身基于对法律的正当性、合法性的认识与理解以及对自己所经历的法律生活的体验、反思而产生的一种对善与恶、正与误、合法与非法的判断并采取相应行动的意识和能力。

二、为何反贪干警需要职业良知

(一)缺失职业良知,就会失去法律合理适用的保障力

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可能渗透了其主观因素而未能准确地表述法意,再加之法律概念本身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法律条文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滞后性。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干警们在办案过程中,缺乏职业良知,不分情形,一味追求罪刑法定原则,那么就容易造成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过于片面、机械和漠视群众利益的情况,如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中,当宽不宽,当严不严,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因此,这个时候,反贪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对法律的应用就必须在职业良知的引导下敢于拒绝违背理性的“恶法”,正义地解释法律,保障法律的合理使用,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缺失职业良知,就会失去追求司法公正的原动力

    反贪干警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由其心所支持,心不正则邪念生,其心是否端正是关乎着案件侦查的成与败。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立案即定案”、“口供至上”、“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思维和侦查模式的影响,反贪干警办案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追诉倾向,容易形成“涉案人员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内心确认,因此比较容易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因内心倾向而滋生非法证据,影响案件的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反贪干警的职业良知就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坚守自我的职业良知,会指引反贪干警去寻找内心深处的检察职业当中最基本的伦理要求和最基本的价值观念,让干警们知道什么事当为,什么事不当为,然后作出符合司法公正理念的判断。

(三)缺失职业良知,就会失去权衡情、法、理的平衡点

反贪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内心经常出现情、法、理的心理斗争,探其原因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人情所导致的原因,包括亲情、友情、爱情等,如亲戚为犯罪嫌疑人代为说情的,让干警们左右为难;二是自身人性情感所导致的原因,包括同情、可怜、嫉妒和仇恨等,如犯罪嫌疑人是为了病重的妻子而受贿的,让干警们执法可能有所偏倚。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反贪干警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情法理交织、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复合演绎过程,案件的办理过程和结果,实质是办案人员内心想法、判断、分析的外在表现。如果反贪干警职业良知不全,没有超越公众意识而对自然正义原则和自然法原则的追求,那么公正办案将是一种奢谈。换句话说,反贪干警执法办案过程远不是“依法就公正”这样一个简单的命题,而是需要干警依托内心的职业良知才能对这一命题从人性角度进行的合理修正。 

(四)缺失职业良知,就会失去廉洁奉公的亲民形象

由于职务犯罪自侦权的特殊性,反贪干警职业良知稍有缺失就易被金钱、人情所诱惑,从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致使反贪队伍失去群众的信任。反贪干警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所担负的任务越来越重,也寄托着党和人民依法治国的厚望。因此,在面对着司法腐败问题这道作为反贪队伍与群众之间的隔阂,反贪干警必须依托自身职业良知,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做到公正司法。而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换句话说,干警们只有做到司法廉洁,才能做到司法公正,才能争取群众的信任,提升执法为民的亲民形象。

三、反贪干警需要哪些具体的职业良知

(一)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恪守忠诚,是反贪干警的首要品格。唯有心怀忠诚,才能坚定立场、原则,才能在情与法、权与法的较量过程中不偏不倚;唯有恪守住了内心的这份忠诚,才能始终做到忠于党和国家、忠于人民和宪法法律;也唯有恪守住了内心的这份忠诚,才能无愧于自己的检察事业、自己的反腐败职责。

(二)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坚持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人民满意度为反贪工作的落脚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积极开展涉及民生有关领域(如医疗、社保等)自侦案件查办工作,通过有力打击和遏止民众关注的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公正是反贪干警永恒的价值追求,是自侦工作的生命线。公正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口号,其应实实在在地体现在每一次讯问、每一次笔录、每一次调查取证、每一次权利义务的告知;公正不是一个虚无缥缈的承诺,其切切实实地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涉案实施的慎重甄别、罪重罪轻的全面调取、从重从轻情节的依法考量。

(四)坚持廉洁自律,树立清廉形象。“打铁先要自身硬”,作为奋战在反腐败斗争前线的反贪干警,难免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诱惑,能不能拒腐蚀、保清廉,关系到干警个人的品格和前途,更关系到整个人民检察的良好形象。保持廉洁,不仅需要干警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内做到清正廉明、无私奉献,而且需要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守住底线、耐住寂寞,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稳住心神、管住行为。

四、职业良知要求反贪干警如何做

(一)理性思考、独立判断

反贪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本身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其职业良知相对于社会一般良知来说更具理性,这种理性是司法理性的体现。道德理念引导司法行为,理性观念则规范司法行为并能有效约束其狂野。职业良知的理性特征要求干警们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做到理性地分析论证,不能带有个人主观思想,以证据来发现案件事实;必须做到理性地反驳质疑,防止不必要的舆情发生;必须做到对他人理性表达、行为表示的尊重,强化保障人权的意识;必须做到对规律与规则的遵守,强化程序正当的意识。

反贪干警的独立判断是职业良知的理性的必然要求,干警们在面对纷扰复杂的案件,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抛开证据,迎合舆情,影响司法公正。《孟子.梁惠王下》曰:“左右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这告诫我们干警们在办案过程中,要善于倾听,审慎分析,形成内心确信,做出独立判断。

(二)自省其身、知行合一

自省是儒家提出的一种修身方法,《论语》曰:“吾日三省吾身”,说的是人要每天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省,对自身存在的错误要求及时纠正。自省是实践中的价值判断,是良知的养成、修成的必要途径,是防止出现违背职业道德想法或行为的关键。反贪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要通过自省而达到自律,时刻要求自己保持公正司法,要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社交场合保持距离,避免被腐败思想所腐蚀,要时刻对个人行为进行反省、检查,善于发现自身缺点,敢于接受批评,找出不足加以改进。因此,自省其身、知行合一是职业良知的形成及深化的关键所在。

总之,“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反贪干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要始终保持自身职业良知不动摇,勇担政治使命,正直做人,用心做事,立足本职,发挥所长、服务人民。在办案执法中,要秉承法律信仰及内心良知,尽心尽责地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的职责,竭力做到问心无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