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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能动履职,共护“舌尖上的安全”

文章来源:江海区检察院   更新时间:2022-09-22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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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直接关系民生福祉和社会安全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守护群众美好生活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聚焦人民群众期盼,依法能动履职,在“四大检察”领域紧盯食品安全问题,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将食品安全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里,落实在行动中。

【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为吸引食客,向潘某某购买罂粟壳粉末,混入八角、桂皮等香料自制成五香粉,并混到辣椒酱中,在其经营的重庆酸辣粉摊位提供给客人食用。经检测,从张某某处查获的辣椒酱及五香粉中检出吗啡、罂粟碱、那可丁等成分。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在江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何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20年4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佛山市某冷冻肉类经营部所售肥膘冻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低价购买了6吨肥膘冻肉,并将部分冻肉销售给江门市江海区某腊味厂,销售金额达2万余元。经江门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上述肥膘冻肉属于不可食用肉品。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0余万元,禁止在上述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在江门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案例:伍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20年年初开始,被告人伍某某明知其销售的保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多次向他人购买,并将保健食品装进其自行设计的包装盒,在其注册的淘宝网上进行销售。经核实,被告人销售金额近5万元,从中获利2万元。经鉴定,被告人伍某某销售的保健食品中检测出西地他非、他达那非等成分。伍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禁止被告人在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0余万元,并在江门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案例:周某某、朱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20年9月份至2021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与朱某某为增强其制作、销售的湿面条、饺子皮的防腐、保鲜效果,购买并非法添加脱氢乙酸钠到湿面条、饺子皮内,累计销售7万余元,非法获利18000元。经抽样检验,该店生产的饺子皮和湿面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均不合格。周某某与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禁止在上述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50余万元,并在江门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经营者应诚信守法经营,切莫因一时贪念以身试法,一旦触犯刑法,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更可能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并支付巨额惩罚性赔偿金,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费者应谨防消费陷阱,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贮存条件的正规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购买食品,观察是否新鲜,包装是否完整无损。若遇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尽可能保存相关证据,以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法条链接】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