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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活动有疑问 检察听证来讨论

文章来源:江海区检察院   更新时间:2023-08-2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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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难题,增强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8月15日,江海区检察院就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事项举行两场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程生彦主持,邀请司法局工作人员、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以及申请人邓某某、曾某某参加听证。


基本案情1


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目前邓某某身患乳腺癌,需进行靶向治疗,其医保社保均在珠海,只有在珠海指定医院治疗才能报销大部分治疗费用,因此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前往珠海市斗门区遵义五院(珠海)进行治疗,邓某某提交了门诊病历复印件、医院证明等证据。在听证会上,由于邓某某身体不适,其治疗期间申请事项的公开听证以视频连线方式进行。


视频连线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

基本案情2


社区矫正对象曾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曾某某目前就职于江门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公司业务发展,曾某某作为被委派业务员前往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某酒家跟进装修事宜,每周不定期往返一到两次,因此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曾某某提交了公司开具的证明、装修合同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据。经本院调查核实,该情况属实。



听证会上,检察官分别介绍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出示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听证员认真审阅案情材料,围绕社区矫正对象入矫以来的表现和跨市、县活动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提问,经过充分考虑后发表听证意见,并提出相关建议。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自入矫以来,邓某某和曾某某能够依法依规定期汇报个人活动轨迹和思想动态,主动接受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司法所的相关活动,表现良好。


听证会后,检察官与曾某某进行谈心谈话,详细了解其目前的生活、思想状况,并询问其在矫正期间遇到的困难,告诫其即使司法机关通过其的申请,外出前也要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提前告知司法所,加强自我约束,服从管理。曾某某表示自己将会遵守法律法规,珍惜高墙外社区矫正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反省改造,来感恩和回报社会。

此次听证会,既是检察机关主动履职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也是社区矫正人性化执法的一个动态缩影,在保证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的情况下,简化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手续,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造教育社区矫正对象起了重要作用。

今后,江海区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配合,继续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温度的检察服务。






法律法规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经批准后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