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命之源,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保护水资源成为社会基本共识。 但还是有些人,或法律意识淡薄,或利益促使,或心存侥幸,仍在破坏珍贵的水资源。这些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
01案件回顾
被告人叶某某在江海区某工业园投资设立某五金配件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五金配件、电子产品配件,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该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受聘担任该公司厂长并负责生产工作。
经审查查明,某五金配件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亦没有建设防治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购买磨板机用于生产加工线路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厂界外的下水道。经监测,该公司外排废水铜浓度为法定排放标准的54.8倍。
江海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某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重金属,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不仅单位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
02检察官有话说
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严惩非法排污、偷排废水等破坏水资源犯罪,2024年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3.6万人,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铁律。
2025年3月22日是第三十三届“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第三十八届“中国水周”。保护水资源,从自己做起。
1.节约用水,随手关闭水龙头,使用水龙头时注意水量,不宜开得过大,做到一水多用,减少淋浴时间。
2.不向江河湖海倾倒生活垃圾、未经处理的污水。如发现工厂偷排、水域异常变色或者有异味,请立即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12369环保举报热线进行举报。
3.企业经营者务必规范处置危废,切莫因小利触碰法律高压线。
江海区检察院将持续以“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筑牢水安全防线,但碧水长流更需要每个人成为守护者。法护绿水,检守民心。让我们共同行动,以法律之剑护卫每一滴清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