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闲逛乡村集市、走进街边小店时,不少人曾见过这样的宣传:苗家祖传秘方,专治风湿骨病、皮肤病、咳喘顽疾,三个疗程保证药到病除……
依托千年传承的苗医药文化,这类宣传极易打动饱受慢性病困扰的中老年群众,不少人为摆脱病痛甘愿掏钱购药。
近期,一批披着苗药外衣的“三无神药”案件频频被曝光,看似见效神速的特效药,实则暗藏西药滥用的重大健康隐患。

“立马见效”的背后
是害人的“毒药”
为积极落实国家中医药局、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十部门联合部署的中医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江海区检察院立足食药安全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启动专项监督行动,依法整治打着中医养生保健治病“幌子”从事非法行医、借中医药名义虚假宣传等损害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承办检察官聚焦辖区内部分号称“能医百病”的苗药店开展线索摸排,通过实地走访,核查发现部分凉茶店、中草药店打着以苗家祖传秘方草药治理各类疾病为名,开展推拿拔罐等理疗服务,搭配销售“风湿丸”“铁打损伤丸”等药丸和药粉。这些药品多数没有外包装,更没有标注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成分性状、用法用量、适应症等相关信息。更令人气愤的是,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这些中草药丸、药粉进行检测后,查实涉案药品非法添加“布洛芬”“地塞米松”“醋酸泼尼松”甚至“双氯芬酸钠”等镇痛类、激素类的西药成分!

涉案的“神奇苗药”为“三无产品”
办案中,涉案店家将其如何制作“苗药神药”一一供述:
“这些中草药丸是我从贵州赶集买来的草药粉,10块钱一斤。我会根据患者的症状,对应添加不同的西药止痛成分,再与草药粉末混合,搓成丸子。没有固定比例,就是看着大概的量将不同西药和中草药混在一起。”
同时,一名购买过涉案苗药店的患者向检察官反映:“我吃了他们的药丸,感觉膝盖没那么疼了,但总感到心跳加速得很快。”
原来,不法分子凭个人经验随意掺加西药,无任何配比标准,加工成丸后冠以“祖传苗药”对外高价售卖,依靠西药即时镇痛制造“药效神奇”的假象。
违法添加西药,危害不容小觑。患者服下药物后,由于含有止痛西药,短期内疼痛确实会“消失”,让患者误以为药效显著。但长期服用,不仅会掩盖真实病情,延误正规治疗,还会加重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病情,引发胃出血、肝肾损伤,甚至心血管猝死,直接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同时,这种行为也让正宗苗药蒙冤,破坏民族医药行业的正常发展秩序。
“苗医传人”的身份
竟是“无证”的“文盲”
除了添加西药,虚假宣传也是这些“苗药神药”的惯用套路。经实地走访,这些“万能神药”店的店面墙上,满墙均贴着广告语,宣传自家的草药是苗家祖传秘方,不管是常见小病,还是难以根治的慢性顽疾,都能彻底治愈。部分店里还挂着多面“医术精湛,药到病除”“感谢治好我多年未愈疾病”等锦旗。

同时,这些所谓的“苗医传人”,不仅没有医师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部分还是连字都不认识的“文盲”。所谓的“祖传秘方”不过是临时拼凑,甚至是通过道听途说得到的,他们完全不顾药品安全规范,随意把控添加剂量,毫无科学配比可言,为了不法利益,利用群众对苗药的信任和对渴望健康的心理,通过“病友”反馈(医托)进行洗脑式营销。
检察督促履职
亮剑整治“神药”乱象

针对虚假苗药这一侵害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突出问题,江海区检察院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秉持高效履职、共治共赢的理念,全面梳理商家虚假宣传、非法添加西药、违规销售苗药的违法事实,快速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研讨整治此类违法乱象的方案。
在江海区检察院的有力推动下,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响应、重拳出击,第一时间对涉案商家开展突击检查,依法查扣全部问题“苗药”,对违法经营者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下架违规广告及产品,对涉嫌非法销售假药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以此为契机,对辖区内线下草药门店、保健品商铺、养生馆等进行全面排查,严查虚假广告、非法添加、无证经营等各类违法行为,并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活动,对辖区涉草药商户和消费者以案释法,全力肃清苗药市场乱象,筑牢群众用药安全防线。
民族医药的传承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守护。群众诊疗、用药的科学安全,少不了多方的护航。江海区检察院将紧盯民生痛点问题,以有力法律监督,持续打击各类非法诊疗、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促进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共治格局,切实保障好群众的“药箱子”“钱袋子”安全,守护好民族医药传承净土。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1.拒绝迷信偏方:正规苗药、中草药等有明确适应症和使用规范,不存在“包治百病”“快速根治”的神奇疗效,切勿轻信“祖传秘方”“神医坐诊”等广告话术。
2.正规渠道治疗:应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中医诊疗活动,或到持证药店、具备资质的电商平台购药,并遵医嘱用药,不要轻信集市地摊、微信群里的“微商”和来路不明的“讲座”。无论是购买西药,还是苗药、中草药,请仔细查验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及包装完整性。
3.依法理性维权:如发现非法中医诊疗活动、可疑药品或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用,妥善保存开展诊疗的相关记录、药品、包装、付款记录等证据;对相关的违法线索,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或检察机关反映,共同守护医药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