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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直有关单位落实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03-18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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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有关单位、市垂直管理有关部门:
  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和市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区纪委七届五次全会对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作出了部署。为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作如下工作分工:
  一、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1、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2、加强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价格调控、“三农”工作、规范和节约用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监督检查。分别由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分局、区府办牵头,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办、区委组织部、区经贸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局、区审计局共同负责。
  3、完善对重点项目、重大活动、重要资金使用的专项督查制度。由区审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4、健全重点工作项目专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倒逼机制,确保中央、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由区委办、区府办、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负责。
  二、强化教育管理,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5、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和权力运行制约等机制建设。加大《廉政准则》执行和监督检查力度。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负责。
  6、落实《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7、推行公职人员职务消费改革。开展公务用车治理整顿,加快推动公务用车改革。分别由区财政局、区纪委(区监察局)牵头,区府办、区发改局、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办共同负责。
  8、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有关规定。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9、深入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认真开展党委主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全面实施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述责制度,全面推行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函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负责。
  10、推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审计局、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11、加快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设。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信息产业局负责。
  12、支持引导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由区委宣传部、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13、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区委组织部、区委办、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14、进一步深化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全面建成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分别由区府办、区总工会、区民政局牵头,区监察局、区信息产业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共同负责。
  15、深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由区总工会、区府办、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16、认真解决涉法涉诉方面的问题。由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17、推行村级监委会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的组织架构。由区民政局、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18、推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管理。由区农业局、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审计局负责。 
  19、认真治理乡镇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问题。加强对集体股份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民政局负责。
  20、强化对城市社区公共资源经营性收入、公共建设投入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审计局、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21、推进社会领域预防腐败工作,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途径。分别由区总工会、区民政局牵头,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政府纠风办、区工商联共同负责。
  22、坚持“治未病”江海特色的宣传教育工作方式,推进预防腐败工作。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区检察院、区文体新局负责。
  三、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3、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特别是“一把手”的提名权。逐步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公推直选范围。实行用人失察问责制,加大对选人用人重大失察失误等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监察局)、区人事局负责。
  24、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确保各级换届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25、推行绩效管理,深化电子监察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府办、区财政局负责。
  26、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并联审批,优化审批流程。由区发改局、区工商分局、区地税分局、区环保分局、区卫生局、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27、完善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司法公开、回避、问责等制度规范,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由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28、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改革,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由区财政局、区人大财经委、区府办、区审计局、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29、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代建项目投资控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审计局、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30、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把工程建设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矿业权等公共资源配置逐步纳入统一交易市场。分别由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资办、区财政局牵头,区建设局、区纪委(区监察局)共同负责。
  31、探索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分别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分局、区发改局牵头,区建设局、区纪委(区监察局)共同负责。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
  32、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33、规范受理申诉或举报程序。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完善网络举报受理、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健全涉腐舆情监控机制、调查机制、处置机制和回应机制。推进重大案件举报人保护计划。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负责。
  34、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对案件检查措施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35、发挥案件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做好申诉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36、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推进我区诚信体系建设。由区纪委(区监察局)牵头,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五、切实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群众幸福感
  37、完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行政效能投诉机制,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和下访。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严格执行问责制度。由区信访局、区司法局、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38、落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纠正不切实际、不计长远的决策行为。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39、健全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长效机制,规范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分别由区外侨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牵头,区建设局、区审计局、区纪委(区监察局)共同负责。
  40、建立健全作风暗访机制,加大对领导干部作风、机关作风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不正之风的暗访力度。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纠风办负责。
  41、抓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的问题的整改和制度建设,深化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制度执行情况的清理。分别由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建设局、区纪委(区监察局)共同负责。
  42、加大对社会团体 “小金库”专项治理力度。由区财政局、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牵头,区治理“小金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43、集中整治市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违规违纪问题。在经济鉴证、交易、经纪等中介组织开展防治腐败试点工作,对会计及审计服务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集中整顿。分别由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政府纠风办、区纪委(区监察局)共同负责。
  44、从严控制庆典、研讨会、论坛、展览、晚会活动项目和经费,严肃查处在上述活动中滥用财政资金、摊派费用或拉赞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等问题。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办、区府办、区财政局、区政府纠风办负责。
  45、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由区纪委(区监察局)牵头,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46、推广网络纠风,加强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基层站所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政府纠风办、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局、区文体新局负责。
  47、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解决征地拆迁、住房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分别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建设局、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牵头,区政府纠风办、区纪委(区监察局)共同负责。
  48、建立健全社保基金、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以及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分别由区社保分局、区农业局(扶贫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牵头,区审计局、区政府纠风办、区纪委(区监察局)共同负责。
  49、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开展教育收费监测。由区教育局、区政府纠风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局、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50、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推广完善“阳光采购”和“阳光用药”制度,深入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体制。分别由区卫生局、区政府纠风办牵头,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51、抓好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网络。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局(林业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局、区纪委(区监察局)、区政府纠风办负责。
  52、全面清理涉企收费,实行行政审批“零收费”。由区发改局、区政府纠风办、区信息产业局、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六、狠抓队伍建设,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53、认真做好区纪委、街道纪工委换届工作。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
  54、积极探索纪检监察机构派驻体制改革。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编办负责。
  55、加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深化镇街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编办负责。
  上述分工,多个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项目,除特别说明外,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未列入今年分工的常规性、连续性工作,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继续抓好落实。各牵头单位请于4月1日前提出落实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报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纪委党廉室),并作出部署。年中和年底,各牵头单位要向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汇报落实分工任务的情况。 

                                                                  江门市江海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201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