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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重新解读计生政策
  • 来源: 本站原创
  • 发布日期: 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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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重新解读计生政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并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全面两孩”还是计划生育

  

    对于社会上流传的一些诸如“计划生育放开了”、“我国将不再实行计划生育”等不实言论,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回应,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更绝不是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同时还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  超生会影响贷款出行

  

    新条例考虑到收养行为具有公益性,所以,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新条例还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即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产假=128天;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点摘录

1.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仍属超生。

2.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3.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128天;丈夫陪产假增至15天。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5.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

6.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7.取消禁止招录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