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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妇女合法权益,构建平安和谐社会
  • 来源: 本站原创
  • 发布日期: 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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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妇女合法权益,构建平安和谐社会

 

案例一  家庭冷暴力险致离婚

 
【案情简介】廖某()与陈某()夫妻俩工作待遇优厚,女儿乖巧可爱,让人羡慕。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廖某居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廖某诉称陈某自从女儿出生后,因为重男轻女等思想作祟,经常在外玩乐,彻夜不归,即使在家也对廖某漠不关心,没什么交流,对家庭生活、子女教育等诸多事务也不闻不问,给廖某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双方已分房生活近一年,请求法院准许离婚。廖某辩称夫妻之间虽然有冷战的情形,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处理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廖某与陈某婚后感情尚可,虽因一些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廖某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多一些沟通,少一些猜疑就可以消除误解并化解矛盾,其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并巩固下去的,据此,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廖某情绪有些低落,经过法官的悉心开导后开朗了许多,加之双方分居时间不长,所以,不能认定为有家庭冷暴力行为,不能以存在家庭冷暴力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廖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遭遇家暴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案情简介】阿明(男)和阿君(女)在一个饭局上认识,他们刚谈恋爱的时候,阿君和一男性朋友外出,阿明知道后第一次打了阿君,诚恳的道歉获得原谅,但第二次还是发生了。在他们刚结婚的那年,阿明很有兴致与阿君讲着老家的事情,阿君却表现得不太关心,这也成了家庭暴力的原因。再一次的道歉换来再一次的原谅,可是,让阿君失望的是,随后的两年,被丈夫虐打从来没有停止过。无法忍受的阿君偷偷从家里搬走,阿明便一直以电话短信骚扰,阿明不但没有反思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带着年幼的儿子去阿君的工作单位大闹一场,甚至以死相要挟。这次争执让阿君对这段婚姻彻底失去信心。随后,阿君申请离婚,出于对阿明的惧怕和对自己人身的安全,阿君又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处理结果】法院通过了申请,阿君获得了人身保护令。在法院的沟通下,阿明恪守裁定,不再骚扰、跟踪、威胁及对阿君实施暴力。随后,阿明与阿君签订协议,对阿君表示愿意改正并作出承诺,考虑到儿子尚小,阿君决定再给阿明最后一次机会,搬回了家。

【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43条规定,对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方有权向村(居)委会、所在单位以及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制止。在本案中,阿明性格暴躁对阿君经常大打出手,阿君积极通过法律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广东首个成功的“人身保护令”案例。

 

案例三  第三者插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案情简介】一对夫妻婚后,男方有了婚外恋,与女方沟通越来越少,还经常夜不归宿。后女方开始怀疑男方出现了第三者,几次吵架中男方也承认了自己经常与第三者在外同居。但是由于女方单纯,对上述事实的证据未进行固定。几次原谅后却发现男方不思悔改,女方决定离婚,在律师的建议下,在诉前做好充分的取证工作后,才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向男方提出了1万元精神赔偿金。

【处理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认为女方已经多次给被告机会,现感情彻底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男方支付精神赔偿金1万元给女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也遵循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最终使女方在从失败婚姻中解脱出来的同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女方一开始没有对男方出轨的过错行为进行任何的证据搜集,经过律师的指引,对男方的过错行为进行充分的取证后再起诉,这对于女方最后成功通过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尤为重要。

 

案例四  霸王“加班条款”欺压孕妇,终遭赔偿

 

【案情简介】李女士是某园林公司设计人员,因工作岗位特殊,需随时服从公司的加班安排(每月加班工作量不超过国家法定标准),公司将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自入职以来李女士对加班一事并无怨言,直到李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为了不影响公司项目的正常进度,李女士自怀孕之初就将此情况告知公司相关领导,申请减少加班安排。此后,公司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李女士的加班要求。后因项目需要,公司要求已怀孕七个月的李女士必须在一周时间内每天延时加班两小时,依然会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加班费。感觉身体不适的李女士并未答应公司的这一要求,公司却以李女士不服从公司安排、违反劳动合同中“加班条款”的约定为由,与李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李女士将园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园林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加班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达成的合意行为,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外,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提出异议并要求调整或取消。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加班。本案中,园林公司以李女士不遵守“加班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显然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例分析】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园林公司在李女士怀孕已满七个月的情形下,要求其延时加班显然有违上述法律规定。作为用人单位,园林公司应充分考虑李女士作为孕期女职工的特殊情况,依法、合理调整工作安排,不应以牺牲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江海区普法办、江海区司法局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