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全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暨第六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表彰大会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要求全国检察机关统筹推进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支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他强调,要把敢于担当的干部选拔到检察机关领导岗位尤其是“一把手”岗位上,深入推进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探索建立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制度。(5月17日《北京青年报》)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这段论述其实是司法责任制的总要求、总目标,而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司法责任制,其根本目的就是为倒逼司法人员提升业务能力、提升廉洁自律能力。因此,司法责任制顺应了法治社会发展的方向,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司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一方面给非法干预司法、司法不廉等行为上了紧箍咒,同时也给司法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及精神压力,因为如何负责不明确,责任的边界不明确。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明确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总目标,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总目标则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但是,如何负责并不明确。 司法案件质量的评价标准不会一成不变,科学技术水平、社会法治进程、公民法治素养等因素都会影响司法案件质量的评价标准。同理,错案的认定标准也存在动态变化的问题,这种客观实际说明司法责任的追究不能突破历史局限,不能用今天的某些标准来评价昨天案件的质量。司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不能让责任无限扩大没有边界,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应该是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司法案件对应着复杂的社会矛盾,让司法人员不犯任何错误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责任的追究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和允许犯错的程度及范围。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所承担的责任,必须是严重性、原则性的违法情节,而不能是在舆论或信访压力之下的权宜之计,既要合法合理,更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 依法履职免责制度是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建立完善的司法责任制必须建立依法履职免责制度体系,否则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就无从谈起,任何违法违规的处罚都会打着司法责任制的旗号剥夺司法人员应有的正义。 刘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