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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法拍房限购,明年1月1日起施行
  •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法治日报
  •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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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于今年9月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意味着:不具备被拍卖房产所在地购房资格的购买人无法参与法拍房竞买,过去那种通过买法拍房钻限购政策漏洞的办法行不通了。


此外,《规定》还明确指出: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其具备购房资格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在法拍房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规定》同时还指出:如果出现流拍,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文如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条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除前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的其他事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变卖房产活动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什么是法拍房?


法拍房是法院拍卖房产的简称,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申请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拍卖债务人名下的房产以偿还债务,通过法院拍卖的房子就是法拍房。


法拍房的来源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法拍房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四种:


1. 商业贷款。购房人向银行贷款购房的,在不能如期如数偿还贷款时,银行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购房人就被抵押贷款拍卖变现来偿还。


2. 民间借贷。比如张三借李四的钱,约定以自有房产抵押给李四,到期不能还款,根据法律规定,李四不能直接取得抵押房产,只能向法院起诉张三还款,之后可以申请法院在执行阶段拍卖张三的房产。即便房产没有办理抵押,只要是张三名下房产,法院也可以拍卖。


3. 司法没收产生。比如刑事案件中有判决没收犯罪嫌疑人个人全部财产,如该财产涉及不动产,该不动产可依法进行拍卖,变现后的钱款收归国库。


4. 无主财产。指的是无人认领的房产。这个也是可以进行拍卖的,拍卖所得收归国有,但现实生活中很少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