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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积水、灭蚊虫、防叮咬!请记住这些法律条款!
  • 来源: 江海 高新发布、广东省疾控局
  • 发布日期: 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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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筑牢群防群控防线

巩固提升前两轮爱国卫生攻坚行动成果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我市于2025年8月7日至13日

在全市范围内连续7天

以更大力度

开展第三轮防蚊灭蚊攻坚行动


全民总动员

你我齐动手

广泛开展清积水、灭成蚊攻坚行动

同时

鼓励市民学习“七天七招工作法”

倡导防蚊灭蚊“1130”行动

共同营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七天七招工作法




1️⃣家家户户点蚊香。倡导市民群众在蚊虫活跃时段和集中消杀时段,于室内安全规范使用合格蚊香、电蚊液或电蚊拍等物理灭蚊工具。

2️⃣家家户户挂蚊帐。倡导市民群众在睡眠时使用蚊帐,将其与外界环境隔离开,减少蚊虫接触的机会,从而降低再次被蚊虫叮咬感染病毒的可能性。

3️⃣家家户户装纱窗。倡导市民群众在家里全面安装、修补纱窗、纱门,确保完好有效,有效隔断蚊虫入侵。

4️⃣家家户户清积水。倡导市民群众勤清积水,翻盆倒罐,清空花盆底托、闲置容器内的积水;疏通堵塞的阳台地漏、空调排水管;妥善处理瓶罐等可能积水的杂物。

5️⃣家家户户倒垃圾。倡导市民群众定期打扫卫生,清理家具底部、墙角缝隙、厨房水槽下方、卫生间角落等卫生死角;及时整理室内外杂物(如纸箱、塑料袋等),修剪盆栽枝叶,并清除小型绿化区域的落叶杂草,减少蚊虫藏匿空间。

6️⃣人人出门涂驱蚊液。倡导市民群众在户外活动时(尤其是清晨、黄昏),主动在裸露皮肤喷涂经认证有效的驱蚊水(含避蚊胺、派卡瑞丁等有效成分)。

7️⃣立体式全方位杀灭蚊虫。同时在早上7-10时和下午4-7时,实行一早一晚灭成蚊工作。


同时号召大家参与

 防蚊灭蚊“1130 行动” 

上/下班 1 分钟清积水

每周 1 次卫生大扫除

家庭每日 3 分钟排查孳生地

积极推进“无蚊场所”建设


1130行动




上下班1分钟清积水,倡导市民在上班后或下班前,花费1分钟检查并清理本人办公区域及公共区域的小型积水容器。

每周1次卫生大扫除,每周五下午或其他固定时间清理蚊媒孳生地。

家庭每天3分钟排查孳生地,检查并清除房前屋后、阳台天台的积水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和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科学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二)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三)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 

  (四)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 

  (五)故意传播传染病; 

  (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安排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个人应当依法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九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统一处理,收集点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在巷道、河涌、河堤、河滩、池塘、沟渠倾倒或堆放垃圾和余泥。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防控疾病传播

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我们一起学习法律条款

一起守护健康江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