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在浙江省杭州市某村党委换届过程中,施某某和夏某甲得知自己未能成为新一届村党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心生不满。两人经多次商议,决定给予本村部分党员每人1000元人民币,让他们在选举时不投票给新一届村党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夏某乙,使夏某乙不能当选。在商量确定拟拉拢对象后,施某某拿出现金16000元,通过夏某甲将现金10000元和6000元分别交给本村另两名党员,让他们具体实施上门拉拢工作,共向7名党员和1名党员的家属每人送出现金1000元。
【查处结果】
2017年4月,施某某、夏某甲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协助串联的2名党员及收受礼金的7名党员分别受到相应党纪处分,相关违纪款予以收缴。
【案例分析】
身为党员干部,在面对个人进退留转时不能正确对待,意图通过非组织活动诱使其他党员违背组织意图投票,严重扰乱了选风选纪,败坏了基层党风,理应受到严肃惩处。这起案例中,我们也看到,有少数农村基层党员党性原则不强,在面对他人拉拢和诱惑时,以选票来换取利益,而受到相应党纪处分,教训实在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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