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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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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引发疫情传播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其亲属租住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联庄村,私自开办“小饭桌”,为周边村镇的中小学生提供接送上下学及午餐、看管等经营服务。2020年12月底,顺义区多地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地区,当地政府按照上级要求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村民非必要不前往人员聚集地区和场所,有发热症状需报告村委会。2021年1月初,“小饭桌”放假后,王某及其妻子马某先后出现发热等症状。二人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村委会报告,自行到药店买药服用,并到私营诊所输液治疗三日。其间,王某还出入市场、饭店、药店、政务大厅等多处公共场所。同月8日上午,王某前往北京市昌平区某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在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到过顺义区的相关中风险地区、家中是否有其他发热人员等情况时,均未如实回答,致使医院未及时采取隔离诊疗措施。次日,王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王某确诊后,昌平、顺义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多次对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排查,王某隐瞒家中开办“小饭桌”、此前自行就医及与他人聚集等信息。经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王某密切接触者共计927人,均被采取隔离措施;王某同住家属6人中,2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4人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小饭桌”的2名学生及1名学生亲属也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王某在当地出现多起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仍实施多种妨碍疫情防控行为,在确诊后仍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导致疾控部门未能第一时间对相关人员进行排查、隔离,情节恶劣,据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潘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编造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简要案情

  2021年8月3日晚,被告人潘某为恐吓群友,在江苏省句容市编造“王某,男,22岁,镇江市润州区人,2021年8月2日晚上7点半于润州区光明新村小区出发至溧水周家山,途经句容市梅花小区拜访亲友(08:30),紧接来到帕提亚广场中心露天小吃摊(09:00-11:00),次日到溧水检查核酸检测两人均为阳性,已被隔离,若有与上述时间地点相符的群众,请积极自我居家隔离并尽快与地方医院取得联系”的虚假新冠疫情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制作成视频后发送至一个46人的QQ群。后该虚假信息被迅速传播扩散至204个微信群,涉众逾万人,造成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案发后,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潘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