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近年来广受社会认可的交通安全理念。然而,以下这起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案件中,醉酒车主并未开车,但仍然构成犯罪,这让许多人倍感困惑!
近日,江海区检察院接手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情揭示了喝酒不开车也可能构成犯罪的真相。
案件发生在2022年10月31日晚。当晚,车主梁某和朋友施某等人在蓬江区一家酒吧畅饮。凌晨零时许,梁某明知施某已经喝醉了酒,还是由施某驾驶着自己的小轿车载着他离开了酒吧。施某饮酒后的驾驶状态引起了设卡执勤交警的怀疑。交警立即将其拦停,并进行了酒精测试。经过测试,施某的血液酒精浓度高达162.86mg/100ml。近日,江海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驾车的施某和车主梁某提起了公诉。
检察官提醒:
法律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案中,梁某明知施某已经喝醉酒,却还让他驾驶自己的车辆,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今年以来,江海区检察院已经办理了4起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案件,均系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同案人饮酒,却仍将机动车交给同案人驾驶有关。这种行为不仅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也将其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中,严重损害了公共安全。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根据“广东交警”微信公众号,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