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关闭
当前位置 : 首页 > 以案释法案例库 > 以案释法
63岁阿姨被狗撞倒,多处骨折,未牵绳狗主被判。。。
  • 来源: 广东普法微信公众号
  • 发布日期: 2025-02-05
  • 字体: [大] [中] [小]
  • 分享到:

一根遛狗绳,

竟然引发37万元的纠纷?

本是邻里为何对簿公堂?

爱犬“惹祸”谁来担责?

一起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的一天,63岁的陈阿姨在居住小区的空中花园散步,被一只未拴绳的中型宠物狗撞倒在地,送医院后被诊断为多处骨折、严重骨质疏松及强直性脊柱炎,陈阿姨两次住院共治疗15天,医生嘱咐出院后需全休及定期换药复诊。

    事故发生后,经鉴定,陈阿姨所受损伤与被宠物狗撞倒存在因果关系,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由于涉事双方就伤残认定、责任划分等争执不下,陈阿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宠物狗的主人张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41万元。张女士辩称,事故发生时,宠物狗仅是穿过陈阿姨的脚边,没有直接撕咬或者追逐陈阿姨,陈阿姨是因自身未站稳而摔倒,因此陈阿姨本人具有一定的责任。另外,陈阿姨已经63岁高龄,身患多种疾病,其骨骼已经大受影响,有严重的骨质疏松等症状。对于陈阿姨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张女士不予认可,要求法院重新鉴定伤情后再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经法院重新委托鉴定,陈阿姨的骨折与此次被宠物狗撞倒构成直接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评定为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同时,司法鉴定机构表示,陈阿姨此次外伤前所患疾病与此次外伤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并无关联。尽管骨质疏松可能会对骨折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如果没有外力导致被鉴定人摔伤,本次骨折基本不会发生。张女士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对自己的宠物负有监管义务,其未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饲养的宠物冲撞致人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张女士抗辩主张的陈阿姨自身身体原因,法院认为陈阿姨的身体情况并非其自身过错或故意,不能作为张女士减轻赔偿责任的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女士向陈阿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7.17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普法君提醒,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要遵守管理规定及遵循社会公德,依法文明养犬,自觉履行好看管责任和监督义务,及时预见、避免侵权结果的发生。对因自己饲养的宠物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及时妥善解决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